当前位置:首页 > GB16912-1997氧气与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范
6.9.4 氢气与氧气的充装不应设置在同一车间的充装台内。氧气充装台外应有紧急切断阀。
6.10 气瓶管理
6.10.1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事故应急处理的措施;
——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6.10.2 定期检验
a)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应满足GB 12135的规定,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气瓶检验人员,应经有效的专业培训,并按劳动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者承担。
b)充装氧、氮、氩和氢等气瓶,应按GB 13004、GB 9251、GB 12137、GB 10877、GB 8336及GB 7144等国家标准逐只进行严格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方准继续充装气体。 c)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报废,报废气瓶不准降压或改装使用。 d)报废气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销毁方式为压扁或锯切。
e)气瓶改装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气瓶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承担,未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的任何单位都无权对气瓶进行改装。 6.11 仪表控制系统
6.11.1 采用微机集散控制系统,应就地设置开、停车按钮,宜保留现场控制盘。
6.11.2 新设备投产前或检修后,必须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测试,模拟试验,确保各种联锁控制达到设计要求。阀门开关到位,保证各种联锁保护控制动作灵敏、可靠。 6.11.3 微机控制系统组态后,应进行功能测试,确认自动控制警报系统灵敏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6.11.4 控制电缆应按要求进行屏蔽,接线牢固,导除静电,接地电阻小于4Ω,绝缘良好,电缆应避高温及潮湿,并应按期进行检查。
6.11.5 各类变送器应装在封闭良好的盘箱内,避免装在温差大和振动大的部位。 6.11.6 在生产过程中,不应随意使模件离线,非经允许不准随意对软件进行修改。 6.11.7 微机控制系统的设备及带微处理机的分析仪表,其工作环境温度要求低于30℃,机柜温度低于40℃。
6.11.8 PC机离线时,通讯电缆应与带接口模件脱离。
6.11.9 计算机所需不间断电源(UPS),应时刻处于正常状态。
6.11.10 定期检验仪表,经常检查仪表的运行情况,不准超量程运行。严禁无关人员乱动仪表设备。
6.11.11 校对氧、氢分析仪时,室内严禁烟火,氧、氢标准气瓶放置应保持一定距离。
6.11.12 定期检查系统中所有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并保证完好。
6.11.13 在开车或运行中发生联锁停车时,应认真检查原因,不准随意取消和改变保护设定值。 6.11.14 分析仪表
a)分析仪表的标准气瓶间,宜与分析仪表室隔开,用于充装标准气或载气的容器、钢瓶、接头、管道、垫圈等连接件,应保证密封,防止使用易被有害气体渗透的材料制
造。
b)分析设备启动前,必须对标准气及载气管道和设备进行吹扫。
c)在使用氢气等易燃气体前,应先用纯氮气对系统进行吹扫,置换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6.12 电气设备控制
6.12.1 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如氢气站等地不准任意接临时开关、按钮和一切电气设备。
6.12.2 主电控制室内,应设置本厂(站、车间)主要电气设备运行的灯光信号指示模拟图,或形状位置指示装置,出现故障应报警,并有灯光信号显示,报警系统应灵敏可靠。
6.12.3 电动机启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在未查明原因处理前不准再次启动。
6.12.4 电动机的保护装置与保护系统应有专人管理和定期检验,专门记录并保存系统的重要数据,不准随意改动保护装置的设定值与保护系统的重要参数。
6.12.5 电气设备新安装或检修后送电前,必须进行耐压、升温、绝缘保护等试验。微机控制系统应进行电路测试、功能检测,确保控制灵敏、可靠。运行后,应按规定周期进行停电检查、清扫。
6.12.6 对各种电气安全信号装置要定期检查,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在带电线路上发现有火花、火焰时,应立即与电工联系,断开线路,采取措施处理故障或灭火。 6.12.7 电缆沟内、井内禁止有杂物及废油。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修建临时性建筑或仓库,禁止堆放砖瓦、建筑器材、钢锭、垃圾、酸、碱等对电缆有害的物品以及易燃材料。
6.12.8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外壳及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12.9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应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与良好照明。 7 相关气体生产和设备 7.1 氮气
7.1.1 宜选用无油润滑型的氮压机。氮压机必须有完善的保护系统。
7.1.2 氮压站与空分主控室应设有可靠的停车报警联系信号或停车联锁装置,并建立联系制度。
7.1.3 氮压机运转后,应对机后出口氮气进行分析,纯度合格后方准送入管网,储存系统出口及氮气用户入口处,宜建立完善的纯度监测、保护系统。
7.1.4 新安装的氮气管道及容器,必须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7.1.5 氮气管道不准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7.1.6 各种使用氮气的场所,应定期分析周围大气的含氧量,其浓度不应低于18%。 7.1.7 凡氮气排放口,放散管口附近应挂警示牌,对地坑排放应设置警戒线,并悬挂“禁止入内”标志牌。氮气宜高空排放。 7.2 稀有气体
7.2.1 使用氢气的氩净化间,其电器、设备、装置应符合4.6条的防爆要求。 7.2.2 氩净化设备及催化反应炉在投产前不准先加氢气,只有在粗氩中含氧量小于3%后,方准加氢。
7.2.3 催化反应炉温度高于500℃时,应停止加氢。氩净化设备停车前,必须停止向粗氩中加氢,关闭手动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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