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GB16912-1997氧气与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范
11.1 采暖通风
11.1.1 氧气厂(站、车间)的主要生产车间与辅助生产车间及其他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采暖。 11.1.2 使用集中采暖,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储气囊间、储罐间为+5℃; ——空瓶间、实瓶间为+10℃;
——办公室、生活间按GBJ 19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房间外,其他房间为+15℃。
11.1.3 储罐间、储气囊间、实瓶间、灌瓶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11.1.4 催化反应炉、氢气瓶间、氮压间、惰性气体储气囊(罐)或储槽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7次。 11.2 防噪声
11.2.1 氧气厂(站、车间)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应符合GB 12348和GB 3096的有关规定。
11.2.2 车间操作区(包括流动岗位)作业时间内8h连续接触噪声,最高不应超过90dB(A)。隔离操作控制室应在70dB(A)以下。
11.2.3 现有生产车间的噪声超过标准者,应修建隔声墙或设置单独的隔声操作室。 11.2.4 对不能修建隔声操作室的区域或岗位,应给操作人员配备耳塞或耳罩。 11.2.5 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管道、设施应有相应的降噪声措施。 11.2.6 经常放散压缩气体的管口,应设置消声装置。
11.2.7 应定期按GBJ 122的规定监测厂内噪声污染源,对于超标者应及时治理。 11.3 防毒、防冻伤、防窒息
11.3.1 在使用四氯化碳或酒精作溶剂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确保空气中的四氯化碳浓度不超过25mg/m3。
11.3.2 排放低温液体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应站在阀门的侧面,严防冻伤。
11.3.3 盛装低温液体的敞口杜瓦容器最大充装量应控制在容器的三分之二液位高,不准超装。
11.3.4 各种气体放散管,均应伸出厂房墙外并高出附近操作面4m以上。地坑 排放的氮气放散管口,距主控室不应小于10m。
11.3.5 生产、使用氮气及惰性气体的现场或操作室,须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仪表气源不宜使用氮气,必须使用时,应有防止人员窒息的防护措施。
11.3.6 在氮气浓度高的环境中作业时,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并有人负责监护。 11.3.7 应对氮气及惰性气体的阀门,严加管理,严禁误操作。
11.3.8 在空分装置的冷箱、氮气压缩站等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时,应严格执行GB 8958的有关规定。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