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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江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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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8:12:50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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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负责港区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二)组织对本市监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三)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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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理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复评;

(三)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或港口管理部门审查; (四)厅质监局审核、汇总信用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五)省厅审定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条 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和材料组成如下: (一)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

1.以监理办为单位,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附件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分别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分表》(附件三,以下简称《监理办评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建设单位复评。

有两个及以上监理办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监理办“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

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4.按本办法要求编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四,以下简称《自评报告》),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自评报告》送所在地市交通运输局(委)或港口管理部门,其他监理企业的《自评报告》送厅质监局。

(二)监理企业自评的材料组成

1.《监理办评分表》,以监理办为单位分别填写。 2.《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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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然后报所在市交通运输局(委)或港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或港口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审查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自评报告》并审定其信用评价结果,审查辖区内所有监理办的“履约信誉”及参与市管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的评分情况,审查结果上报省厅。

第十一条 厅质监局按本办法要求,审查各监理企业的《自评报告》以及“履约信誉”、参与省管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省管省属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的评分情况,并按规定对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审核、汇总,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厅质监局汇总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厅网站向社会公示,网上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省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审定和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与奖罚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信用评价得分为:

AA级:信用评价得分≥95分,信用好; A级:90≤信用评价得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5≤信用评价得分<90分,信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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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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