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 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东海洗浴中心老板王宏化名王力,于2010年6月18日向金源典当行老板黄明借款人民币4万元。后以其价值30万元的自用小轿车作担保,并将汽车和车钥匙都交黄明保管。又于同月25日、29日两次向黄明借款人民币26万元,同时约定若在同年7月31日前未能归还借款30万元,黄明有权转卖该车以抵作还款。同年7月29日凌晨4时许,王宏因不能归还上述款项,遂持该车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黄明发现车辆不见后怀疑是王宏所为,遂打电话向王宏核实,王宏承认是自己把车开走,并8月14日归还黄明人民币4万元。黄明多次联系王宏让其归还车辆,王宏拒绝,黄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控方:王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王宏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参考辩点:
1.如何理解盗窃罪的客体(法益)
2.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3.如何理解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 4.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
我认为,王宏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关于盗窃罪保护的客体究竟是什么,是所有权还是占有?现在不少学者提出盗窃罪规定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该罪保护的应当是占有而不是所有。但我一直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合理,盗窃罪保护占有只能在第三人窃取他人合法占有之物时才有意义,而对所有权人本人实施的窃取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只有所有权人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其本人合法财物,并继而实施了隐瞒、索
赔等行为时,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可以考虑以盗窃或者诈骗等犯罪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作为重罪,司法机关一般都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区分此罪与彼罪或者罪与非罪问题。例如,将自己被交警队、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秘密偷回或者抢回的行为,现实中的许多案件并没有被认定为盗窃罪,而是认定为抢夺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等轻罪。从法理上说,认定盗窃罪于法有据,尤其是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被国家机关临时保管、运输的物品可以认定为国有财产,司法机关之所以不作出这样的解释,更多地是考虑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考虑到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何做到处理结果与心中的起码正义感相适应。因此,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不宜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本案中,王宏采取了秘密的方式取回自己担保给他人的车辆,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结合整个行为过程判断。王宏将车开走后,并没有隐瞒开走车的事实,并且偿还了部分借款,这些客观行为难以证明其将车开走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完全属于双方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渠道解决。
第六组:上海公诉队——北京律师队 王小丽故意杀人案——《非常酒宴》
2003年,王小丽和杜军结为夫妇,婚后杜军经常酒后殴打王小丽,加之其与外面女人有染,二人于2007年离婚。离婚后杜军还是经常无
故纠缠殴打王小丽,不允许王小丽再婚。为此王小丽产生了杀死杜军的念头。由于王小丽知道杜军喜欢喝酒,并且酒量一般,便想出找人跟杜军喝酒把其喝死的主意。2009年7月初,王小丽邀约好友魏刚、魏强帮忙,王对二人讲,离婚后杜军经常纠缠殴打她,她气不过,请魏刚、魏强帮忙治治杜军,喝酒的时候使劲灌杜军。7月8日19时许,魏刚以买保险为名打电话将杜军约出,将其带到郊区一农庄吃饭。吃饭期间,魏刚、魏强二人轮流与杜军碰杯,王小丽在旁也不停地斟酒、劝酒。魏刚和魏强还以自己买保险、介绍亲戚和朋友买保险等理由劝酒,轮流和杜军干杯、拼酒,三人喝下三斤50多度的白酒。当晚22时左右,王小丽开车带三人离开饭店,途中王小丽将喝醉酒的杜军丢在离饭店一百多米远的树林边后驾车离开。次日,杜军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杜军系乙醇中毒死亡,死亡时间为凌晨四时左右。
控方:王小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王小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辩点:
1.本案的杀人行为是什么,是喝酒行为还是丢在路边的行为?或者是不救助
的行为?亦即,本案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抑或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2.如果是作为或包括了不作为,那么作为义务的来源是什么 3.如何理解自我答责(被害人对危险的接受)
我认为,本案中王小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小丽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其明知喝酒过量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明知被害
人身体状况,仍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后果;其客观上通过精心预谋,设下了一个酒局,并且实施了劝酒行为,在被害人饮酒过度后还将喝醉酒的被害人丢在树林边后驾车离开,最终被害人死亡也是因为乙醇中毒,与劝酒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是以作为方式实施。劝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杀人行为,虽然在此行为中被害人存在积极参与的行为,但这与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性质相似,并不能因为被害人的过错而否认其行为性质,被害人责任只能成为王小丽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而不能成为无罪的依据。
第六组:北京公诉队——浙江公诉队 李平抢劫案——《空降花盆》
杨波住东风小区3楼,一日凌晨2点,窃贼李平高空攀爬撬窗入室行窃,杨波惊醒后高喊抓贼,并想将李平扭送至派出所,李平殴打杨波,杨波被迫还手,二人在阳台发生扭打,混乱中将阳台一花盆碰落,小区保安赵君闻声赶来协助抓获窃贼跑到楼下时,被掉落的花盆砸伤头部,致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后李平被其他赶来的群众抓获,但司法机关不能查清花盆由谁碰落。
控方:李平构成抢劫罪,对重伤结果负责 辩方:李平构成抢劫罪,对重伤结果不负责任
参考辩点:
1.如何理解抢劫致人重伤的对象?本案中是只针对被抢劫人还是也包括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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