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计价管理考核
11、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每人次扣5分。
12、造价咨询企业月报表未在次月10日前网上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完工信息未在完工次月底前网上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造价咨询业绩未在到账当月网上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且不计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绩考核。
13、造价咨询企业一年内无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扣30分。甲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未达到200万元的扣15分,乙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未达到50万元的扣15分。
14、存在授意或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审定值,收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行业规定、行业道德的行为的,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扣4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40分。
二、建设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1、建设单位使用无相应资质等级或未办理外地入青信用登记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审核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使用非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编制、审核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2、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3、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确认后,建设单位又要求施工企业与另一个或多个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4、授意或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审定值的,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扣2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20分。
5、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相互串通、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扣1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
6、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7、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申请竣工结算登记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8、建设单位将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以预付工程款的抵扣方式扣回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9、不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关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扣1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
10、建设单位不按时确认工作量、现场签证或索赔事项,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主体结算、竣工结算拖延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1、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企业对同一委托业务签订两份或以上内容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12、工程计价活动中,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扣1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
13、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同一招标工程签订两份或以上内容矛盾或计价依据不同的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14、自行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或自行审核的竣工结算,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扣5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
15、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登记时,提供的咨询成果报告所含工程内容不齐全,或无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审核单位)签字、盖章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16、建设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每人次扣5分。
三、施工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1、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审定值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扣2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20分。
2、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相互串通、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扣1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
3、施工企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4、施工企业不按时确认工作量、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或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主体结算、竣工结算拖延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5、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对同一招标工程签订两份或以上内容矛盾或计价依据不同的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6、施工企业没有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或没有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7、不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关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扣5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
8、工程计价活动中,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扣5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
9、施工企业使用非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10、编制的竣工结算书,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扣3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
11、施工企业专职专业人员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每人次扣3分。
四、监理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1、在确认工程量、办理变更签证、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审定工程结算等计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每发生一次,监理单位扣1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专业人员不到位的,每发生一次,监理单位扣5分。
2、监理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每人次扣5分。
五、本通知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计价业务活动的各相关单位,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已出台的市建委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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