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清算所得税填表说明、计算、政策、注意事项、财税处理案例
4.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清偿金额(3)”列第1+…+22行总计。 5.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负债清偿损益(4)”列第1+…+22行总计。 6.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列总计=主表第2行。
附表三
《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
2.第2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3.第3行“职工工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
4.第4行“社会保险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第5行“法定补偿金”: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 6.第6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7.第7行“清算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 8.第8行“以前年度欠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
10.第10行“剩余财产”: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11.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12.第12行“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13.第13-17行“股东名称”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名称。
14.第13-17行“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
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
15.第13-17行“投资额”列:填报清算企业各股东向清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总额。 16.第13-17行“分配的财产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17.第13-17行“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0行=本表第1-2-…-9行。 2.第2行=主表第3行。 3.第6行=主表第4行。 4.第7行=主表第16行。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17日日 (中央法规)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17 政策解读: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附表注意点
2009-09-26 来源: 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社区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7日颁布《》(国税函[2009]388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含一个主表和三个附表,并附填表说明,适用于按税法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附表一为《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二为《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三为《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 一、一个主表和注意点
一个主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一张,需要结合附表一、附表二的计算结果,或者说附表一、附表二属于主表的一个组成部分。报表中项目的数字来源与计算方法均有说明,计算公式已列明,易于实际操作。实际操作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三个概念。清算期间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资产处置损益指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负债清偿损益指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
2、五个注意点。纳税人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全称和相应的号码。清算费用需要与清算业务有关;清算税金及附加需要除去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结果为负数,所在行填零。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二、三个附表和注意点
三个附表分别为: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附表三是附表一、附表二的延伸或者补充部分。三个报表中的项目,均有相关文字说明和数字来源,计算公式已列明,逻辑关系清晰。实际操作中,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方面: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负债情况分析填报。
2、计税基础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3、剩余财产指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其他债务均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或支出。累计盈余公积与累计未分配利润均属于剩余财产部分,是剩余财产进一步延伸项目,指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和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4、确认为股息金额指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没有明确说明。
根据法律生效时限规定,应当是自颁布之日起招待,即从2009年7月17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颁布时间:2009-4-30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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