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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
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8.17 【实施日期】201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试点生产企业将中药配方颗粒销售给未经备案的医疗机构使用。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监注〔2001〕325号)等有关规定,目前中药配方颗粒尚处于科研试点研究阶段,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科研试点研究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加强辖区内试点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对未经备案许可试点研究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40号)等规 1 / 2
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请各试点生产企业继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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