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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停工期间仅发生活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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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16:33:00

放假停工期间仅发生活费是否合理

我们是太原的一家施工企业,因为天气原因,冬季无法施工,所以每年公司都会放3个月左右的寒假,放假期间每月给大家发放基本生活费用1000元(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这笔生活费并不是按月及时发放,而是考虑到我们这个行业工人跳槽的频繁性,所以是在次年正常上班后,逐月发放20%直到发放完毕。这项措施已经实行了多年,一直没有闹出过什么大的纠纷,今年我来到这家公司任人事主管,看到这个情况后,担心迟早会出问题,所以想解决这一问题,方向有两个:一、改变现状;二、改变不了的话,尽量在现有的基础上规避风险。

我想请问:我要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改变这一现状? 如果不改变现状的话,又有哪些措施能尽量降低风险?

首先,单位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我们先学习一下停工期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相关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通常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这个标准是很低的。太原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在300元左右。

二、地方性法律法规

许多地方制定了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八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我没有搜索到山西省或太原市的相关规定。建议你做一个检索。如无规定,则仍以最低生活保障费为标准。

另外,案例中提及你们是施工企业,我无法确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还是安装施工企业。如果属于前者,建议再研读一下《关于加强建筑业

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欠发农民工工资一个月的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发;对欠发两个月或两个月以上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实行停工,直至取消其在本省承揽工程的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其次,关于改进方向。

我个人向来觉得,治大国如烹小鲜。我们永远不要叫醒那些沉睡着的人。即便不规范,如果没有特别大的纠纷,就宜少动。

当然,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做一些风险防范的工作时有必要的。个人建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该办法应当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在与企业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履行民主程序后再行公布施行。按照《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还应当抄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也可以就工资支付与员工做出约定和协议安排。但是上述约定应当不违法。尤其是案例中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以及不按月发放,均为法律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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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停工期间仅发生活费是否合理 我们是太原的一家施工企业,因为天气原因,冬季无法施工,所以每年公司都会放3个月左右的寒假,放假期间每月给大家发放基本生活费用1000元(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这笔生活费并不是按月及时发放,而是考虑到我们这个行业工人跳槽的频繁性,所以是在次年正常上班后,逐月发放20%直到发放完毕。这项措施已经实行了多年,一直没有闹出过什么大的纠纷,今年我来到这家公司任人事主管,看到这个情况后,担心迟早会出问题,所以想解决这一问题,方向有两个:一、改变现状;二、改变不了的话,尽量在现有的基础上规避风险。 我想请问:我要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改变这一现状? 如果不改变现状的话,又有哪些措施能尽量降低风险? 首先,单位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我们先学习一下停工期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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