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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承兑后的付款人(承兑人),它所为的付款是完全消灭汇票关系,未承兑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债务人,但他们所为的付款,也可以完全消灭票据关系。除此之外,其他人所为的付款,则不能够产生完全消灭汇票关系的效果。比如参加人所为的付款,仅消灭全部或一部分追索权;偿还义务人的付款,仍保持对其前手的追索,所以参加人和偿还义务人所为的付款不同于我们所讲的范围。
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后,付款人一般均要求收款的持票人在背面签字作为收款证明并收回汇票,注上“付讫”(Paid)字样,并且可要求持票人出收据。此时汇票就注销(Discharge) 了,不仅付款人解除了付款义务,所有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即因此消失。只有所有的债务人的义务都消灭,汇票才能注销,因此若付款人拒付,背书人人向追索的持票人付款,这样的付款就不能使汇票注销,因为该背书人的前手背书人及出票人的义务仍未消灭。
2.付款的种类
按付款时的情形,可分为正当付款、部分付款和终结付款三种。
一般来说,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审核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和真实的有效性,对持票人履行付款责任,属于正当付款。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正当付款后,付款人或承兑人的付款义务即已履行,汇票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汇票上所有的债权人的责任随之解除。我国《票据法》第六十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如出于重大过失或恶意,对有明显或重大权利缺陷的持票人给付了票款,就属于不正当付款,付款人因此必须承担责任。
如果付款人只向持票人支付了一部分票款,成为部分付款。接受部分付款的持票人仍可对未清偿部分进行追索。
在正当付款的情况下,由于付款人支付了十足票款,就可以了结票据责任,完成票据的流通过程,就叫做终结付款。如果付款人不是主债务人所为,就意味着票据责任和权利仍需通过追索来完结,还不能退出流通,付款就不是终结性的。
(六)拒付(Dishonor)
拒付也称退票,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到拒绝的行为。一般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拒绝承兑,即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时,构成拒绝承兑;二是拒绝付款,即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遭拒绝时,构成拒绝付款。
另外,在付款人死亡、宣告破产、失踪等情况下,付款无法实现,事实上也构成拒付;若付款人虽未明确表示拒付,但迟迟不履行承兑或付款义务,持票人也可认定汇票已被拒付。汇票遭到拒付后,持票人无权向付款人追索票款,但有权向背书人或出票人追索票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除票据上另有规定外,必须办理拒绝证书(Protest),并向前手发出通知(Notice of Dishonor)。拒绝证书是指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或法院、银行公会所做出的有关拒付事实的文件。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承兑或付款遭到拒绝时,应立即将汇票交给当地的法定公证人或法院、银行公会,请其在向付款人提示,若付款人仍做拒绝,公证人则
立即做一书面的拒付证明交给持票人,即所谓的拒绝证书。《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坐成拒绝证书。拒付通知是指持票人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前手再向其前手直到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已遭退票的通知。汇票一旦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持票人应及早通知汇票债务人。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拒付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七)追索(Recourse)
持票人在票据遭到拒付时(不获承兑或到期不获付款等),持票人可向其前手包括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请求偿还票面金额、利息及其他款项的权利,这种行为就是追索。持票人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追索权。一旦持票人遭到拒付就可向票据上的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1. 行使追索权的要件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具体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就是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具体包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不获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破产。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就是保全追索权的手续。追索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行使,即使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存在,持票人也必须先为一定的保全行为,否则,将丧失对偿还义务人的追索权。保全追索权的手续包括:
①汇票提示
汇票的提示,是持票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但是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持票人的提示行为即成为保全追索权的行为。
②做成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用以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公证书。我国《票据法》不称拒绝证书而称拒绝证明,我国《票据法》第62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因此,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做成拒绝证明是保全追索权的必要程序。
持票人必须在规定时效内做成拒绝证书,才能保全他的利益。《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第二天终了前做成拒绝证书。《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要求远期汇票承兑拒绝证书及即期汇票的付款拒绝证书在规定的承兑或付款提示期内做成;定日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拒绝付款证书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后2个营业日内完成。
由于拒绝证书手续繁琐,免除做成拒绝证书的情形日益增多。近年来,票据都通过银行和票据交换所进行交换,于是银行发出的退票理由单逐渐成为拒绝证书的代用品。结果,在
实际中使用拒绝证书者愈来愈少。
③拒付事由的通知
行使追索权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将拒付事实通知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汇票的债务人,使汇票上的债务人能及早做好资金方面的准备。《英国票据法》规定,如果持票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拒绝事由的通知,将丧失追索权。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拒付事由的通知不是保全追索权的要件,而仅是行使追索权的程序之一。我国《票据法》规定,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持栗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将拒付事由通知其前手背书人,其前手再通知他的前手直至出票人;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将拒付事实通知给各个汇票债务人。
一般来说,持票人应当尽快向前手发出拒付事由的通知,使自己的票据权利能够尽快得到行使,同时也使被通知人早做准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于拒绝证书做成之日起4日内将拒付事由通知背书人及出票人,各背书入应于收到通知后2日内再通知他的前手。我国《票据法》第6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再书面通知其前手。
2. 追索对象
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某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 追索金额
追索的金额包括:(1)票据金额。(2)到期日至付款口的利息。(3)做成拒绝证书的费用、发出拒付通知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我国《票据法》第70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书的费用。
在某背书人向持票人清偿之后,该背书人向前手追索的金额,就是上述金额加上他付款日到收款日这两个清偿日之间发生的利再加上自己支付的费用。
4. 追索时效
票据法对追索权行使的时效也有规定。我国《票据法》第17条指出,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迫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5. 对被追索人的效力
(1)发生追索时,所有的被追索人对持票人负有法定的连带责任。
(2)被追索人偿还全部法定金额时,有权要求追索人交出票据及相关拒绝证书,并出具收据。如不能收回票据及有关文件,被追索人有权拒绝偿还追索金额。
(3)被追索人履行了追索义务后,可以涂销自己和后手的背书,防止善意第三人取得汇票后再进行追索。
(4)被追索人偿还法定金额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他可以作为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八)保证(Guarantee or Avail)
保证就是指由非汇票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对汇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保证时,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负责人完全相同。如保证人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时,在汇票遭到拒付时,应承担付款责任。我国《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对汇票提供保证时,通常是在汇票或汇票粘单上注明一下专有术语的一种:“GOOD AS AVAL”,“PER AVAL”,“PAYMENT GURANTEED”等,同时须注明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等。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即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即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在实际业务中,对汇票和其他票据提供保证的情况较为普遍,票据的保证使得票据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票据责任,加之保证人多为金融机构,从而提高了票据的信誉,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
除了上述票据行为外,汇票在流转过程中,有时因特定的需要还会产生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r)、参加付款(Payment for Honor)等附属票据行为。其中,参加承兑是指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的承兑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维护汇票上的某一当事人或关系人的信誉,防止追索权的行使涉及该人。参加付款与参加成对的目的是相同的,但参加付款人不须征得持票人的同意,同时参加付款是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时才发生的一种行为。参加付款后,参加付款人对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而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则免除票据责任。
五、汇票分类
(一)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Banker’s Bill) 指出票人是银行的汇票,而商业汇票 (Commercial bill) 指出票人是公司或个人的汇票。由于银行的信用高于一般的公司或个人,所以银行汇票比商业汇票更易于流通转让。
(二)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Ban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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