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1.3适用对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派驻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
1.4管理原则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管理其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涉及企业具体业务时,应与外派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1.5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根据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代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公司设董事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全面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2.2党建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与董监办共同提名外派董事、监事人选。
2.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承办部门或董监办提交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签署相关意见。
3.管理内容
3.1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3.1.1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忠实执行公司的决策意见和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勤勉尽责;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
(3)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4)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5)任职年龄应能任满一个任期,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心理素质好,身体健康;
(6)公司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3.1.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1)对原所在企业经营不善、持续亏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2)近三年任期和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 (3)与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存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人员。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委派或推荐。
3.1.3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可以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
工、公司投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后备干部以及公司外派财务总监兼任。可以包括招
聘外部专业人士等担任专职董事、监事。建立完善一支兼职与专职相结合的董监事队伍,成为培养企业后备干部的重要载体。
3.2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3.2.1公司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由董监办、党建工作部根据投资企业
《公司章程》提出人选,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3.2.2董监办根据公司党委会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
任免文件。投资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任职程序。
3.2.3依据《公司法》、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
投资企业不得随意罢免其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决定进行变更,并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文件。
(1)外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董事、监事工作调动、轮岗;
(3)外派董事、监事已到退休年龄,或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评价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5)履职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6)因董事会决策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董事本人未提出保留意见或投反对票的;
(7)需要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3.2.4董事提出辞呈未批准前,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3.3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和权利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