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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游泳协会章程
为强身健体,增进交流,提高工作效率,丰富业余生活,推广并促进游泳运动,特成立徐州师范大学游泳协会(以下简称“泳协”)。
第一则 协会性质
泳协是由徐州师范大学工会领导的、属于徐州师范大学教职工的群众性社团,具有以下特点:
1.群众性:泳协由徐州师范大学在职教工中的业余游泳爱好者组成,同时积极接受徐州师范大学工会的监督与协助。
2.专项性:泳协是专项开展游泳运动及其相关活动的专项体育组织。 3.非盈利性:泳协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则 协会宗旨
1.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崇尚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2.广泛团结游泳爱好者,在全校范围内促进游泳运动的开展。
3.为广大游泳爱好者提供一个融洽而稳定的提高技艺、增进友谊的平台。 第三则 会员构成
凡徐州师范大学在职教工,身体健康,无各类不适合游泳运动病症者均可申请入会。因游泳运动本身存在一定危险,协会对活动中出现的各类人身伤害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则 会员权利
1.协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协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对协会组织机构的监督权、批评权和罢免权。
4.享有协会各项活动尤其是财务支出状况的知情权。 5.获得参加游泳技术指导与培训的权利。 6.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7.加入和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五则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及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徐州师范大学及泳协的声誉。 2.积极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4.提供游泳技术指导及场馆联系等信息。 5.定期交纳会费。 第六则 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会员代表委员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 2、竞赛组织委员会:竞赛委员会负责协会内外比赛的组织、裁判等工作。 3、游泳队:是协会进行对外交流的主体,由水平较高的会员组成。 第七则 协会机构职责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及其他各项规定,并交全体会员多数讨论通过。 2.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处理。 3.组织会员进行并参加各种比赛。 4.组织会员观摩重要游泳赛事。
5.联系协会的平常活动场馆及举行校内外比赛时的场馆。 6.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并定期向会员做工作及财务报告。 7.负责会员的入会、退会和对会员的奖惩。
8.组织会员进行其他集体活动,如聚餐、旅游、和与外单位泳友的交流等。 9.负责对外比赛和内部比赛的组织、宣传、报名、裁判、记录等工作。 第八则 协会游泳队
游泳队是协会运动水平的最高代表,是协会进行对内、对外交流的重要组成。 1.游泳队构成:
a)领队:负责游泳队的对内组织、对外联系。 b)教练:由游泳技艺较高的会员担任。 c)队员:由协会中水平较高的男、女队员组成。
d)啦啦队:啦啦队设队长一名,全体会员都有义务参加啦啦队为运动员加油助威。
2.游泳队队员应通过指导、陪练等方式帮助其他会员提高游泳水平。 3.努力参加各种业余游泳赛事以及俱乐部组织的对外联谊赛,并力争好成绩为徐州师范大学增光。
第九则 活动及比赛
1.协会成员的活动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除必要的比赛外一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
2.协会成员必须遵循体育精神,遵守体育道德,活动中服从领队及教练的安排。
3.除协会定期举行活动外,会员可以自行练习。
4.邀请专业教练进行指导或开展游泳短期培训。
5.按照徐州师范大学工会安排,承办或协办校内教职工游泳比赛。 6.组织同其他学校和团体的游泳友谊赛及其他与游泳相关的活动; a) 在比赛中须遵守本则第二款之规定。
b) 比赛活动尽量安排在节假日或业余时间,比赛时协会成员如无特殊情况须尽量到场助阵。
第十则 活动及比赛用具
泳协成员须自备泳衣、泳镜等物,除会员会费外,协会拟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拨款及赞助款,用于安排活动(比赛)场地,以及支付邀请教练指导费、比赛时的各种费用(可包括奖品、队旗、啦啦队的道具、矿泉水等物)等。
第十一则 关于本章程
徐州师范大学泳协拥有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
徐州师范大学游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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