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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债券市场利率;第三阶段,1999年以来逐步推进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截至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实现以下阶段性目标:一是金融机构同业借拆利率基本市场化;二是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逐步放开;三是准备金和再贷款利率可以浮动;四是外汇存款贷利率基本市场化;五是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等。
下阶段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步设想是:完善金融机构存贷款定价机制,提高定价水平;丰富金融产品,推动金融市场向纵深化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制中的作用。结合前期利率市场化的实践,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推进贷款利率的市场化,逐步放开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简化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引导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鼓励金融机构用好存款利率下浮政策,加强主动负债管理,逐步放开大额、长期存款利率,央行主要管理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简化并逐步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上限管理,实现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市场化。 (四)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实现利率市场化后,中央银行不再直接对利率进行管制,除了基准利率外,其他利率的决定权将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在竞争的基础上,形成资金的价格水平。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拥有了利率的决定权,就可以根据资金供求状况、经营管理策略、业务风险程度、目标利润高低等,自主地确定业务交易的价格,但同时对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为争夺优质客户,商业银行的价格竞争更加激烈,商业银行的利差将不可避免减少,迫使商业银行在利差收入之外必须有新的利润增长的。另一方面,利率风险在商业银行中突显出来,成为现实和随时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资产负债的差额风险,存贷款利率的基差风险,借款人和存款人的潜在选择权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预测市场趋势、建立负债组合、提高主动负债比重等,对利率水平进行控制并及时做出调整,同样在资金运用上可以建立盈利资产组合来确定收益水平,在建立资产负债期限、利率匹配的基础上,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通过衍生品减少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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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行利率管理
一、本行利率管理的制度架构
在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本行建立了责权明确、科学分工、有效控制的利率定价和风险管理机制。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确定本行利率管理制度、定价原则和重大政策措施;决定本行利率管理流程;根据本行利率管理制度和定价原则,审议决定本行各项利率并组织实施;对全行利率风险进行监控,审议决定与本行业务活动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审议决定全行利率风险承受限额、利率风险管理措施、经营机构利率管理权限和超授权所适用的审批程序,确保有效管理银行承担的利率风险水平。
总行计划财务部具体承担全行利率管理职责,包括制定全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各类业务指导利率,基准利率是指本行对外挂牌利率或者对外报价利率,指导利率是根据本行经营管理需要,指导经营单位确定的各类业务相应利率。计划财务部还负责制定分行可自行决定的利率上限,即分行利率授权;制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负责经营机构利率超利率授权业务的审批。
经营机构按照总行制订的利率定价原则和利率授权开展业务,利率超授权的业务需要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批。
二、我行现行利率的定价机制
随着中央银行“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放开金融同业利率、放开贷款和部分存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和生成方式等一系列利率市场化政策的稳步推进,本行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分别制订了相应的定价规则。
(一)人民币储蓄存款、单位存款利率定价和调整基本原则
目前央行对人民币储蓄存款、单位存款利率实现上限管理,央行发布基准利率及上限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基准利率向下浮动。本行可在央行利率上限之下,制定本行的基准利率。根据本行经营需要,本行基准利率可低于央行基准利率,也可等于央行基准利率。本行存款基准利率确定,主要取决于市场利率状况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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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流动性状况。一般来说,本行资金来源趋紧,就适当提高基准利率,资金来源宽松,就降低本行基准利率,在保证流动性适度的前提下,尽量控制资金成本。
下一步,央行可能逐步取消发布长期存款基准利率,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本行将要相应制定本行人民币存款定价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办法,本行存款定价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利率为基础,适当考虑本行信用利差,在保证本行流动性的前提下,努力控制资金成本。
为增强本行存款利率对市场的敏感程度,总行将及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本行存款利率。一是当市场利率出现明显波动,或央行调整存款基准利率,本行存款利率明显偏离相应期限市场利率时,按照上述定价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二是当银行同业的存款利率出现明显变化,本行存款负债受到影响,相应调整本行存款利率。三是当预测利率走势将出现变化时,提前对定价公式及利率进行调整。
(二)定期存款定价考虑的基本因素
定期存款中隐含有期权(或选择权)。对于客户来说,最直接的利益是最低收益获得了保证;如果提前支取后按照新利率存款所获得的收益超过维持这个定期存款,客户就可以提前支取并转存;如果提前支取后按照新利率存款所获得的收益小于维持这个定期存款,客户就可以维持定期存款,这类似于一个利率的美式看涨期权多头。相应地,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则意味着最低成本:如果没有提前支取并转存行为,利率维持在原先水平;如果发生了提前支取并转存行为,则利率水平要上升,这类似于美式利率看涨期权的空头。
1、参照法定存款利率定价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但不得上浮,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不计算复利,到期还本付息。因此,我行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基准利率作为利率定价上限。
2、参照市场收益率定价
本行或信用等级与本行接近商业银行的金融债券市场收益率可以用于指导存款负债定价。参考本行或信用等级接近金融债券的二级市场收益率与同期限政策性金融债券收益率的历史点差,确定本行信用价差。
3、参照资产收益率定价
假设存款资金分别运用于同期限政策性金融债券和贷款等。存款资金7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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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用于发放法定基准利率贷款,2%的比例用于备付,7.5%的比例用于缴纳存款准备金,15.5%的比例用于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则可计算出不计复利的资产收益,再考虑营业税金、贷款损失、营业费用和经济资本成本(调整为所得税前)等因素后,可确定存款定价的上限。
4、参照市场已成交可比交易定价 5、参照同业水平定价 6、估算内镶期权价值
测算定期存款内镶期权价值,需要借助利率期权定价模型。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我们难以对内镶美式利率期权精确定价,只能简单估算价值。
(三)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定价规则
2005年3月后,央行已放开同业存款的利率。本行同业存款管理思路是,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总行及时调整定价策略,分客户、分期限设置同业存款品种,制订和公布基准利率,并不定期调整指导利率(经营机构利率上限)。
1、分客户、分期限设置同业存款品种
券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由于其清算备付和独立存管的特殊性质只设置活期品种,分为纯活期存款和约定存款,按季计付利息。约定存款原则上以3个月、6个月和1年期品种为主,约定存期内存款金额保持相对稳定,允许一定的波动性。参照本行可接受利率水平和同业市场(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报价,券商类同业存款纯活期以调整前超额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为基准,可以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约定存款指导利率参照央行公布的同期限存款基准利率。
非券商类同业存款的运用渠道相对较多,资金波动性相对较大,分别设立活期和定期品种,以央行公布的同期限存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可以上下浮动。定期存款原则上以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期品种为主。
2、参照央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制订和公布同业存款基准利率。同业存款利率确定参考拆借利率、质押式回购利率、央行票据收益率,并考虑可提前支取选择权、信用价差、流动性、市场分割等因素;与央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比较需考虑产品标准化差异等因素。
3、经营机构在基准利率具有一定利率上浮权限。总行兼顾市场竞争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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