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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2.4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健康隐患,应纳入本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3.3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3.3.1本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健康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若违反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本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3.2本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3.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健康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3.4行政部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3.3.5行政部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行政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3.3.6行政部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3.7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行政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3.3.8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行政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3.3.9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3.4作业场所管理
3.4.1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目前已辨识出本本公司生产作业现场职业有害因素岗位有: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焊锡作业岗位等。 3.4.2行政部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联系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档案。
3.4.3行政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定期检查和记录。 3.4.4行政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3.4.5生产部门检维修时,应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设置防护标志,安排监护人负责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4.6行政部负责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3.4.7行政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3.5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3.5.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行政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行政部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健康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3.5.2行政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行政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3.5.3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4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6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3.6.1安全主任负责研究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3.6.2行政部每年应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3.6.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编号:BZH-ZD-009-A
危险作业是指:吊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公司对危险作业实行许可制度,并严格遵守各大作业的安全规范。
一: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检维修过程中的吊装作业。 3 引用标准
AQ 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4 术语和定义 4.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5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6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的规定。
6.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6.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时,吊装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6.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要组织全体参与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 6.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7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7.1作业单位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7.2 作业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7.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7.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7.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7.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8 作业中安全措施
8.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8.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严格按“十不吊”要求进行吊装作业,在有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作业车辆必须装阻火器,人员不准带火种进入。 8.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吊装半径内不许有人行走停留。
8.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必须要有专业人员安装和撤除。室外作业遇到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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