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4)水压试验、管道冲洗消毒,电机水泵使用功能检验; (5)管沟回填质量;
(6)给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5 排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平基和管座质量、混凝土抗压强度等; (3)管道安装质量; (4)检查井的质量; (5)污水管道闭水试验; (6)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6燃气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管道安装质量; (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4)强度试验(钢管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和气密性试验; (5)沟槽回填质量;
(6)燃气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5.1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5.2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测,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费用。
(2)质量监督抽测的重点是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
(3)质量监督抽测的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4)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5)每次监督抽测后,质监人员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5.3经监督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5.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部位;
(6) 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中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中的桩基础和主体工程中的桩、柱、梁、板、墙、预制混凝土件等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的内部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位置、强度以及混凝土板的厚度。
给水、排水、燃气等管道工程中的功能性试验。 (8)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5.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方法:
(1)混凝土强度可采用回弹法、回弹超声综合法、贯入法、拔出法等;
(2)钢筋的规格、数量和保护层厚度,可用目测、尺量法、局部破损、电磁法和雷达法等;
(3)构件的几何尺寸,可用尺量法、激光测距仪等; 5.6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
(1)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抽测;
(2)主体结构: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 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
(3)同一标段且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多个单体建筑,抽测不少于一层;超过1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抽测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1万平方米计;
(4)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项;
(5)原材料、构配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抽测量。
5.7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制表记录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
6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
6.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6.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6.2.1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监督机构报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遵循现行有关规定。
6.2.2 监督机构对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
6.2.3监督机构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技术处理方案已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6.2.4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督机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报监督机构。
6.3 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以下主要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1)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3)事故的处理方案;
(4)有关单位的验收记录等;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7 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7.1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7.2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2.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等。
7.2.2 监督机构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7.2.3 监督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2.4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 (3)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
(4)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7.2.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应介绍参加验收的人员的资格情况,同时介绍验收部分的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主要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应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 (6)验收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验收。
7.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3.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7.3.2监督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
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7.3.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1)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监督验收意见,并做好监督验收记录。
(2)监督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3.4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解决。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已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竣工验收。
8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的综合性文件。
8.2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8.3《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有关专业质量监督师签认,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8.4 《监督报告》应反映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的实体质量状况。
《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
(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 (5)地基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情况; (7)建筑幕墙质量检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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