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桩基工程及支护合同条款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发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 28 日内,扣除发包人垫付费用后,向承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4.7 工程款的扣发或缓发
若出现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且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并将原因通知承包人:
(1)承包人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
(2)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或发包人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承包人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
(3)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示导致发包人雇佣他人完成承包人的相应工作;
(4)任何由于承包人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补偿发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8 承包人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发包人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 28 日内,发包人将按照业主确认并支付的金额,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承包人的款额。
34.9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发包人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
34.10 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0.1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0.2依规定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甲方在乙方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37
34.11 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4.12 由发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发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发包人除该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发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承包人货物进场需经发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而不作为发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最终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最终结算。
34.13如遇业主迟延付款则本合同付款相应顺延,且不计利息,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不得视为甲方违约。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 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 承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所有责任及损失。
35.2 报关与关税
35.2.1 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
38
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5.2.2 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发包人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 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 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35.3.2 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 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5.5 检查和检验
35.5.1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 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承包人,则承包人应取得为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并由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 本款所提的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发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 拒收
35.6.1 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可拒绝接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
39
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承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运出施工现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发包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承包人负责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5.6.2 对于承包人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发包人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承包人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发包人检验。如承包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发包人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发包人的检验签字不免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义务。
35.7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 未经发包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24 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除非发包人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外,发包人将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 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35.7.3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发包人有权拒付承包人由此报请的工程款:
(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
(2)承包人不能出示相关发包人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变更 36.1 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承包人均应立即无条件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40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