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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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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6 19:39:02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摘要】在当今社会,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已成为当前的主要思路和方式,在党的十六大以来,公安机关提出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人性化执法是“人民公安为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通过人性化执法的实践, 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由以前的冷漠、令人生畏开始逐渐向有亲和力、保护人权转变, 人民群众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和便利。但是在真正实践的过程中人性化执法仍旧存在很多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坚持人性化思路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建设,真正做到服务人民的目的,从而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关键词】公安民警 人性化 执法 存在问题 和谐警民关系 【引言】公安民警执法在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是被提升为国家或社会治理的最高手段和境地的,法常常是与人对立并且让人们屈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法治”的主旨逐渐转变为人性化执法。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而公安机关执法是否能够做到人性化决定了社会人群和秩序的稳定程度,因此,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公安民警必须将人性化执法作为提升执法形象、实现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实践内容。 【正文】

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含义 所谓“执法人性化”,通常是指执法者依据法定的规定和正当的程序,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个性化、情景化和情感化的执法活动。具有合法性、保护性和普遍性。其底线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理性的情感需求以及基本的心理承受。它是服务精神和人本理念在人民警察执法活动中的必然体现, 是公安机关适应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作出的理性选择。人性化执法是一种理性和文明的执法方式, 彰显了执法作为手段的合理性, 是公安机关追求执法效益的必经途径。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就是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道的、理性的、文明的从事执法活动。通俗的说,就是法律允许,群众接受,充满人情味、注重社会权益的执法。强调人性化执法不是简单的个性化执法、人情化执法。依照法律严肃、公正执法仍然是执法的基础。警察人性化执法是对现实执法状况的提升,是对执法中尊重人权与价值的强烈呼唤。

二、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一)法律与人性是相通的,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就具有必然地联系。

法基于人的需要应运而生,是为人服务的。人一但社会化以后,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就可能会与他人之间产生冲突。人为了更好地生存需要,就必然对他人的恶性以及恶行进行抑制,对分配和交换制度进行规范。法是人为世界的产物,而且人的阶级性决定法律的阶级性,人对秩序的需求是法的内在价值的集中体现。法律尽管表现出了一种刚性的模式,实际就其内在价值取向及其立法功能来说,它与人性是相通的,众多冰冷的法律的条款中折射出大量人类的温情共性。同样从法律内在的要求出发,也要求行政执法在将法律付诸实施中不得背离其人性化的内涵和本质。法律在自身完善过程中,在以接近人性的标准,与人类的善恶观、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减少差距的过程中,也需要依靠人性化执法中对人性的内容进行不断发展和运用。

(二)现代法治理念对人性化执法的要求。

保障人权,实现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现代法治社会,对于行政执法不再强调以往单纯的“管理论”或“控权论”的目的,而是通过强调对政府权力的法律制约和程序规范,调动和平衡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相互关系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防止非人性行政执法,避免给人权带来不必要的侵害。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三)人性化执法既是近代社会以来形成的人道主义价值原则和人本理念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也是公安机关适应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自觉转变执法理念的必然结果。

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以人为中心的人道主义思想是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以后, 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 由西方资产阶级的思想家首先提出。人道主义思想的提出和完善, 在人类历史上具有思想启蒙和提升人类社会文明水平的伟大进步意义。它提升了人的价值, 肯定了人存在的尊严和权利, 并以此作为一种精神和原则来审视人类社会既存的制度和现象, 从而开启了人类社会以人为本的新纪元。自此以后, 人道主义价值原则逐渐渗透到社会管理、法律创制、制度安排等各个层面, 使人道、人本理念成为评判社会制度和现象的重要价值标准, 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地向更高层次的文明水平演进。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思想, 强调尊重人、爱护人和关心人,主张社会对个人以及人们互相之间的关心和同情,尊重人格, 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总之, 人道主义的价值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 它们所强调的就是尊重人, 保障人权, 一切以人的发展和幸福为根本。

三、当前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 (一)当前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存在的问题。

1、个别执法部门与执法者滥用强制性手段。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中的不文明、滥施暴力的现象时有所闻,更有甚者还出现了一些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尖锐冲突,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上海市交通执法大队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违法行使职权,最终于2009年因孙中界义愤断指而曝光于社会,最终受到了责任追究;云南监所内发生的“躲猫猫”事件,责任民警因玩忽职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法规确有必要的强制性,甚至允许执法过程中采取某些强制手段。而强制手段展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确有震慑违法、安抚民意的作用。但由于特权思想,少数执法人员以管人者自居,甚至把群众作为专政的对象,故在执法过程中,强制手段的实施则被驶入以法律和国家名义滥用公权的误区。在一个现代法制社会中,一味强调行政权的命令职能,忽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制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将加速政府与社会与公众的对立。

2、个别执法人员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权力“寻租”,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权色交易”。震惊全国的“重庆打黑事件”,重庆市司法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文强最终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受到应有的惩罚。少数执法人员出于个人的私利,在执法过程中,以执法之名,行滥收滥罚之实,导致社会上“三乱”不断;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没有利益、难缠的事情能推则推,该管理的不管理,该作为的不作为;执法中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对当事人相同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差异很大,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甚至打伤群众。

3、重打击,轻保护,忽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忽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私权利的充分保护。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权利的保护,权利保护程度是

衡量一国法治和依法行政发展进程的标尺之一。对权利的保护体现在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生存条件之上。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上主要存在的野蛮执法、重打击,轻保护,任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等问题,其根源就在于对权利的漠视。

4、执法缺乏公正与公平。执法人员缺乏对领导、对民众一视同仁的态度,执法中存在拉关系、走后门等情况,从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歪曲了人们心目中政府的形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的适用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的就是执法的公平、公开与公正。执法中冷漠、歧视现象也比较普遍,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有的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认为,执法部门就是权力部门,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有一种凌驾于别人之上的感觉,这就使其在执法的过程中盛气凌人,说话冷、横、硬,让相对人难以接受。或在执法过程中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造成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往往容易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对立情绪,使本应很好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化。

(二)非人性化执法问题产生的原因。

1、执法理念不端正,公信意识较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个别民警“官本位、警本位”思想观念比较严重,思想观念上还带有浓重的封建专制色彩,未能消除长期形成的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专制思想,沉溺于治人者和治于人者的传统关系格局,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感情薄、敷衍多,漠视群众利益,甚至冷横硬拖。粗暴执法的背后源于淡薄的公信意识,源于一些警察对公民人格权的蔑视,影响了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2、工作方法显简单,民警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触及深层次利益,复杂性和艰巨性明显加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由于少数公安民警自身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在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违法犯罪问题的能力较差,致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造成一些群众对警察不信任,对警察工作不支持,对公安工作不满意,造成警民关系紧张,执法权威遭到挑战。

3、非执法活动增多,造成群众的曲解。随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利益结构重新调整,由土地拆迁、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就业困难等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群体性事件也就时有发生。而公安机关作为维稳工作中的主力军,负责收集情报信息、拦截、接访、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的民警就会身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最前沿的风口浪尖上,扩大了对立面,造成群众的误解。

4、沟通交流不到位,联系群众不紧密。在新的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整体评价不高,新型平等的警民关系有待进一步发展;有的单位在宣传公安工作时,重媒体效应,轻日常交流,不注重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由于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少数群众对民警形象、作风错误认知,对民警工作绩效的不满,公安机关诚信度产生怀疑。特别是一些“窗口”单位,在办理证照、受理案件、综合服务时,由于形象不佳、服务质量差、办事效率低,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的形象。

四、如何进行人性化执法,实现和谐警民关系。

(一)完善公安法律制度,规范公安民警执法行为。 实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人性化执法,前提是人性化立法。为落实中央的精神和公安部的部署,早在2003年初,南京市公安局党委在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中,组织全市公安机关进行了以“执法办案人性化、管理服务规范化”为重点的研讨,

倡导人性化执法,并于2008年8月出台了人性化执法20条,从执法办案流程入手,围绕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各个环节,制订了一整套人性化的办案规定,为各地公安机关执法方式的转变起到了引导和借鉴作用。不可否认,在立法方面我国已取得了较大突破。然而,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公安法律体系仍存在着立法不规范、操作不具体、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等缺陷。为此,首先,我们立法应该遵守两个标准:一是以人的标准对待人,二是把人当成人。以人的标准对待人,就是要保护而不能随意剥夺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就是要尊重而不能任意践踏人作为高等动物的尊严。把人当成人,就是不要把人当成神,承认人是有弱点和缺陷的,承认人在某些时候可能犯错误。依此标准制定的法律必定有利于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实现。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公安立法要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由公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基本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法可依。

(二)促进公安队伍管理正规化,全面提高人民警察自身素质。 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制观念的增强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治安管理工作人性化执法的实践让我们深切感受到没有一支高水平的公安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公安治安管理执法工作。因此首先要着力规范和加强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引导民警,使他们树立正确理想信念,树立做好公安工作的主人翁意识;其次,要着力规范和加强队伍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安机关的综合考评,科学评价领导班子政绩,全面落实民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科学评价民警工作业绩,调动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明纪律,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敬业高效的公安队伍;第三,要着力规范和加强教育训练工作,积极探索新的教育训练模式,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四,提供公平竞争条件,激励干警积极向上,着力规范和加强干部人事管理,继续坚持不断完善竞争上岗、分离培训、末位调整等人事制度改革措施,不断优化用人环境。最后,公安民警要加强自身锻炼,全面提升自身素质。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尽管是良法,执法主体不同,执法结果也就不同。作为执法主体的民警,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法质量的好坏。只有高素质的执法主体,才能为人性化执法的进步完善和发展提供保证。

(三) 完善监督机制,提升人性化执法水平。 合理的、适当的、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是保障执法人性化能否顺利展开的重要基础。首先,应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督察、法制部门的监督职责,发挥上级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作用,将人性化执法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中定期对民警进行人性化执法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其次,要调动人民群众在监督中的积极作用。人民群众是人性化执法的直接当事者,最有说话权,最能感受人民警察执法所带来的影响和效益。再次,要强化舆论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创造有利于落实的外部制约环境。通过社会新闻媒体、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和行业内部的报刊、简报、信息等途径有效地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2008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在开始的时候采取了完全打压舆论的事态,由于信息不畅,导致大规模的骚乱,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让群众对政府充满了不信任。这一事件中的舆论主要是关心事实的真相。而2009年上海市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的处理过程也是一波三折。开始时,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

表示该事件“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并拒绝承认错误。但最终浦东新区政府通报“孙中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并公开道歉。这也就是从对舆论的抗拒转到接受舆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水平。

(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营造和谐氛围。

法律的实施,法律秩序的建立,不仅仅是警察的事,更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不能为警察执法设置障碍,阻挠执法,而是应尽力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协助警察执法。为此,必须大力通过法制教育、法学研究、大众传播媒介和司法实践等途径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警察人性化执法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它包括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守法的自觉程度、对执法的认同程度等。在全社会倡导公民遵纪守法,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主义风气,让公民处在一个遵纪守法的环境中,自觉接受良好环境的熏陶。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高,其外在的行为和内在的动机就会自然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要求,既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又充分行使法律权利,并以法律主人翁的姿态自觉并积极主动地去遵守法律,实现法律的自我内化,对警察执法完全理解、认同。

【结语】公安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力的,他们的形象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政府的形象、法律的形象。其执法水平的高低也是法治文明能否实现的象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进程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及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人们也越来越多的愿意从法律角度来思考和处理各种问题。多一些人性化的执法的方式,公众就会对法律多一些亲近感和认同感,法律毕竟应该与我们的社会融合,而不是冷冰冰、缺乏人情味的。当然,人性化执法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取决于执法者的业务能力,执法者如果自己对法律都是一知半解,就不可能很好地运用法律,在执法的过程中就难以正确把握执法的尺度,最终导致法律归于虚无,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的认同感降低,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作为执法部门,应该切实加强人性化执法,让社会更加稳定和谐,让人民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http://www.doc88.com/p-18630929689.html [2]石志刚 建设和谐警民关系除探索 http://www.jzga.gov.cn.

[3]郑汉军 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问题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报 2007、4

[4]伍玉功 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法理思考【N】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8、1

[5]曹力位 关于警察人性化执法若干问题的研究 【N】公安研究 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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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摘要】在当今社会,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已成为当前的主要思路和方式,在党的十六大以来,公安机关提出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人性化执法是“人民公安为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通过人性化执法的实践, 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由以前的冷漠、令人生畏开始逐渐向有亲和力、保护人权转变, 人民群众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和便利。但是在真正实践的过程中人性化执法仍旧存在很多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坚持人性化思路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建设,真正做到服务人民的目的,从而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关键词】公安民警 人性化 执法 存在问题 和谐警民关系 【引言】公安民警执法在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是被提升为国家或社会治理的最高手段和境地的,法常常是与人对立并且让人们屈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法治”的主旨逐渐转变为人性化执法。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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