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1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最新修改)[1][1]
蒲县宏源煤业集团郭家山煤业煤矿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每半月对采掘工作面和主要场所全面进行一次粉尘测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每半年进行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和粉尘分散度的化验分析,并有记录备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应按规定进行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
第一百三十条 采集的个体呼吸性粉尘,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样品,要按规定时间送检。
第一百三十一条 粉尘测定仪和个体呼吸性测定仪应按周检规定进行检定。
第五章 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与矿井井筒相连的主要进回风巷道,采区进回风巷道,煤层之间进回风石门都要安设主要隔爆设施。水量应满足400L/m2,水棚的间距为1—2m,棚区长不小于30m。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煤面进、回风巷道、煤巷、半煤巷掘进面,掘进面与其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独立通风的巷道都要安设辅助隔爆设施。水棚距工作面60—200m,分散安装时不小于40m,间距为1.5m,水量应满足200L/m2。
第一百三十四条 隔爆设施吊挂,每排中水袋间隙与水袋至两帮间隙总和及水袋底到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装设施要规范,挂架选用8——12mm的圆钢制作,挂钩角度为60-65度,弯钩长25mm,挂钩时正相布置,钩尖对钩尖。水袋采用易脱钩的布置方式,将挂架固定在巷道上部。水袋要撑开挂平,水量充满,禁止将水袋安装在支柱和其他设施后面,严禁将水袋直接固定在架子上,水袋安设要平直均匀、效果要覆盖全断面。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所有的隔爆设施必须每周检查一次,有失效、损坏、水量不足要及时处理。
25
蒲县宏源煤业集团郭家山煤业煤矿有限公司
第一百三十七条 隔爆设施由通风科负责安设和管理,或由矿指定其它单位管理。
第二节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监控设施的调校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瓦斯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效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
第一百三十九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瓦斯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检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1%—2%,±0.2%;2%—4%,±0.3%),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通风部门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负责在8h之内调效完毕。使用中的监测装置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采掘工作面、井巷等地点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第三节 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制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专职瓦斯报警仪管理员负责发放、回收、充电工作,并建立仪器发放校验管理台帐,按期报送瓦斯报警仪进行校验,对不合格仪器及时送交维修工维修,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安全仪器维修工对仪器管理员所报送仪器进行检
26
蒲县宏源煤业集团郭家山煤业煤矿有限公司
验,并按规定进行维修,修复后的仪器报送有关部门进行计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做好检验、维修、台帐、记录、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安全仪器调效,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达到强检或更换有关部件时,必须报送计量检验部门进行强检,每对口仪器都必须建立管理台帐、校验、维修、记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及时送有资质单位强检。(风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断电仪,瓦斯传感器等)。
第一百四十五条 风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每半年强检校验一次,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每月必须强检校验一次。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风表由矿报公司校验。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由煤矿负责校验。
第一百四十七条 通风科要严格按照计量检验标准的周期检定计划按时上报送检,不得使用未经检验的仪器仪表,对检定证书由通风科统一管理保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大、中修和鉴定工作由矿指定专业厂家校正和维修,矿维修人员负责小修,不得将仪器仪表送交其它单位和个人维修,以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新购通防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经计量站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井下使用,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制度
1、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及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每7天至少进行1次调校,误差在规定范围之内。
3、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
27
蒲县宏源煤业集团郭家山煤业煤矿有限公司
资质的单位进行。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发放仪器,不得借故不发,按牌发放仪器进行登记,发完后将仪器牌挂到相应位置。
5、交回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时,发放人员应将其仪器牌还给使用人。 6、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人要妥善保存好仪器牌,丢失补牌者罚款10元。
7、对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进行表面清洁,除去粘有的煤尘杂物,并进行充电。
8、严禁私自拆开修理、查看。对私拆乱卸的罚款 100 元,丢失一块按原价赔偿。
9、对当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对使用人罚款 10 元。
10、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台帐要清楚。
(附:官庄河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官庄河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
28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