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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室汇报,发现抽放负压水柱严重跳动、抽放负压突然大幅度上升或下降时,要立即汇报矿值班领导,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抽放瓦斯泵有计划的停运,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如因停电等原因造成瓦斯泵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矿当日值班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停止和启运瓦斯泵,都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瓦斯泵的启动,要经值班矿长批准,并报矿调度室。瓦斯检查工或泵站司机不得私自决定启动瓦斯泵。
第三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必须建立健全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消防管路进风、回风巷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井下防尘管路可兼做消防管路,管路规格符合要求。(主管路不小于4寸)
第一百零七条 井下及井口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烟火下
井。
第一百零八条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如
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道内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时要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签字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检查。要求现场必须作到:
1、必须有两台灭火器,焊接地点下方有不燃性材料隔离火星。前后两端口末的巷道内应是不燃性支护并有消防管路。
2、有瓦斯检查员现场盯班,并且瓦斯浓度不大于0.5%,电焊地点与接地线距离不超过0.5米。
3、焊接完毕,有专人进行防火处理,并停留一小时以上观察,现场确认无发火异状方可离开。
第一百零九条 严禁电器设备超负荷运转,不准带电检修设备,严
禁在井下拆卸矿灯,所有电器设备必须防爆,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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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使用电煤钻综合保护,坚持使用阻燃皮带,烟雾报警装置及自动灭火喷雾装置。杜绝一切失爆设备。
第一百一十条 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倒掉药卷、炮眼深度不够
或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进行定期称重和气密
性检查,及时更换失效的自救器。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井下所有机电硐室,火药发放室等必须设置和
储存足够的消防材料和工具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其规格,储存的
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符合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并每季进行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及器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井下所使用的油类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
专人运送至使用地点,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屑,也必须放到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运至井上,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第一百一十五条 每个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井上下消
防管道系统,消防器材库和消防器材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内因火灾预防,加强密闭质量管理,杜绝漏风现
象,采空区浮煤必须清理干净。每旬检查密闭内气体成份CO、CO2、CH4,利用密闭观察孔发现密闭内有CO气体时,要立即报告调度室及总工程师、矿长,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封闭。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所有防火检查、分析结果,都必须记录台帐,并
报总工程师审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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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节 综合防尘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铺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阀门。 第一百二十条 综合防尘措施
1、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有防尘章节,对防尘系统及防尘设施做出具体要求。
2、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20——30米内设防尘水幕,采煤工作面进风运输巷巷入口设防尘水幕、距工作面20米内设防尘水幕。掘进回风流距工作面30——50米巷道内设防尘水幕,各转载点设喷头喷雾,矿井总入风流距井口20——100米巷道内设防尘水幕,分区和采区入风流距风流分叉口支流里侧20——50米巷道内设防尘水幕,防尘水幕雾化效果要复盖全断面。
3、主要大巷防尘管路不得小于4英寸,采区巷道防尘管路不得小于3英寸, 工作面顺槽掘进巷道防尘管路不得小于4英寸,按标准安设三通和阀门,各装车点、转载点、煤仓、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上山与下山,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地面筛选系统,破碎车间、胶带过廊转载点等地点,安设支管,阀门和喷雾装置,并保证水压、水量满足,使用正常。
4、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漏水的煤仓、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5、坚持湿式凿岩和煤电钻湿式打眼,井下所有地点严禁干打眼,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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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炮前炮后必须洒水灭尘,开启水幕,掘进工作面安设爆破自动喷雾、并喷达迎头,距迎头50米范围内安设净化水雾,回采工作面回风巷爆破开启水幕并用高压软管安设爆破喷雾至爆破点。
7、锚喷作业要实行潮料喷浆,坚持使用锚喷防尘和个体防尘保护。 8、所有防尘设施必须安设牢固,不漏水,吊挂平整,安装质量标准要求执行安装细则。
9、井下管路必须刷防锈漆,其中防尘供水管路刷红防锈漆,压风管路刷黄防锈漆,排水管路刷绿漆。
第二节 粉尘冲刷清扫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主要进回风巷道,采区进、回风巷、皮带机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每2天全面冲刷清扫一次,个别煤尘大地段班班冲刷,并有记录可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地点30米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灭尘,冲刷岩(煤)帮。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下易积尘点,如运输机巷、转载点等地点,要及时冲刷清扫煤尘,并设置洒水、喷雾装置坚持使用。
第三节 粉尘检测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要及时对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备案,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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