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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处理。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
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盲巷在停风当
班必须撤出所有设备管线,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在24小时内予以临时密闭。
第八十条 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致
使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应及时断电、撤人、设栅栏、设警戒,严禁人员进入。
第八十一条 临时停风的独头巷道,瓦斯检查员每班在栅栏处至
少检查一次瓦斯浓度。如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 井下要杜绝敞口盲巷,与生产无关的报废巷道或旧巷,
必须及时充填或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
第七节 密闭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停采回撤后,最晚不能超过45天进行永久
密闭。密闭墙必须建立台帐、进行编号、注明施工日期、施工材料、施工负责人等。
第八十四条 瓦检员要对密闭墙每天检查一次,所有密闭墙必须设置
检查牌板和施工记录,检查密闭墙外CH4、CO2、CO、温度等情况,并对密闭质量等进行检查,发现漏风等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录检查牌板和台帐。
第八节 启封密闭恢复盲巷制度
第八十五条 启封密闭恢复盲巷前,事先由通风科编制专门的安
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科下达启封密闭通知单,通知单必须写清启封密闭时间、地点,成立由专职通风员、瓦检员、通风工程工、电工组成的启封密闭小组,通风科长任小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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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指挥。启封密闭墙前按措施在距盲巷回风口10米以外的进风巷中安设局扇,接好并备足风筒至密闭前,瓦斯检查员首先检查
密闭墙前的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后方可进行启封密闭工作。
第八十六条 先在密闭墙的上方打开小口,再通过小口检查密闭墙内
瓦斯情况。瓦斯浓度在1%以下,CO在0.0024%以下可扩大墙口。扩大墙口过程中,随时检查瓦斯等情况,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启封工作,按排放瓦斯措施处理。在启封密闭过程中,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密闭巷道,打开密闭后,要及时检查瓦斯情况。
第八十七条 启封密闭(或临时密闭)必须由通风科按措施执行。
其他单位不准私自启封。
第九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局扇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积存程度要分级管理。
①临时性停风,经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由现场瓦斯检查员直接启动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②临时性停风,经检查证实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1%-3%时,由通风队干部和现场瓦检员按照瓦斯排放措施的要求进行瓦斯排放,安全员、电工进行协助。
③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5%时,通风区要制定专项的瓦斯排放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安排专人根据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由矿级领导现场跟班,具体组织指挥瓦斯排放工作。
④当通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5%时,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具体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由矿级领导现场跟班,具体组织指挥瓦斯排放工作。
第八十九条 瓦斯排放措施中应明确排放瓦斯路线,风流方向,
风量控制设施位置,警戒设置位置,断电范围,各种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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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电话、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内容,做到图文齐全。
第九十条 瓦斯排放要明确停电撤人的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
响巷道、硐室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与排放瓦斯相连通的巷道口应设专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十一条 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瓦斯排出量,严禁采用“一
风吹”的方式。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第九十二条 排放串联通风巷道瓦斯时,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
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所负担的区域瓦斯排放结束后,第二台局扇才能按照有关规定送电排放瓦斯,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段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九十三条 所有排放瓦斯人员不准进入风筒出口3m以外的区
域。风筒出口处3m以内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
第九十四条 排放瓦斯的风筒不得有死弯,不得受挤压,风筒必
须接牢,杜绝风筒断开事故。
第九十五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应使用光学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
浓度,在风筒出风口新鲜风流中读取数据。
第九十六条 排放瓦斯时,局扇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
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第九十七条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巷道内瓦斯浓度稳
定在1%以下。二氧化碳浓度稳定在1.5%以下。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无局部瓦斯积聚且稳定30min,方可人工复电,排放瓦斯工作方可结束。
第九十八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排放负责人应及时向矿调度室进
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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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瓦斯超限 停电撤人制度
第九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CO2浓
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将现场情况汇报矿调度室。
第一百条 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生报警,现场负责人
必须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负责将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一百零一条 作业人员发现报警要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现场负
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负责将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一百零二条 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经检查瓦斯超限时要与现场负
责人组织停电、撤人、汇报工作。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同时检测时,以最高的瓦斯浓度数为基准,确定瓦斯浓度。
第一百零三条 任何人不准违反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否则按事
故追究责任。
第十一节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瓦斯涌出量较大的低瓦斯矿井,设临时瓦斯
抽放系统时,矿生产技术科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及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瓦斯抽放泵站的管理
1、加强抽放站设备管理,及时检修维护,保证抽放泵持续稳定运转,因泵站设备运转不正常影响矿井瓦斯抽放造成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2、抽放泵站每小时观测一次设备运转和瓦斯抽放情况,并向通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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