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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宏源煤业集团郭家山煤业煤矿有限公司
应纳入检查范围,重点地点设置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月度瓦斯检查设点计划执行。
第五十三条 瓦斯检查点的测定要求:
1、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2、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与二氧化碳浓度,在巷道内的测定部位和巷道风流的划定: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3、采区回风流中的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回风流中测定。
4、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
5、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地点,在风筒口至进入全风压回风流间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
6、 硐室内的瓦斯测定应在回风口及高冒处进行,取最大值。
第五十四条 瓦斯检查方式规定
1、通风科要建立瓦斯巡回检查路线,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不得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小时,不大于三小时,瓦斯异常区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间隔时间不少于二小时,不大于三小时。
2、瓦检员对所负责地点的瓦检结果要填写瓦斯牌板、瓦斯检查原始记录和瓦斯班报,并做到“三对口”。填写时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每班瓦斯结果要通知施工地点负责人,并由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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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负责人负责签字。
3、严格落实“三位一体”(瓦检员、报警仪、传感器)瓦斯管理,当三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允许误差:0—1%,±0.1%;1%—2%,±0.2%;2%—4%,±0.3%)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设备调校完毕。
第五十五条 瓦检员必须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是指对本
片范围内瓦斯及其他通风情况进行往复性的多次检查,不得在同一地点连续检查第二次作为下一次的结果,对瓦斯检查规定次数只是瓦斯检查的最低标准,并不能仅限于按规定次数检查了就算完成任务;如果分片范围内出现瓦斯异常超限或通风不正常等问题,瓦检员却没有发现和汇报,要追究瓦检员的责任。瓦检员要把检查结果记录到检查牌版上,且保存一个班。
第五十六条 瓦检员使用的瓦检仪器要合格,检查操作规范认真、数
据正确、记录清楚。
第五十七条 井下瓦检员禁止睡岗,不得在某一地点长时间停留休
息。
第五十八条 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
放炮制。检查地点:炮眼及放炮地点20米范围风流中。同一地点每次放炮前后都要进行瓦斯检查,并同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调度室。
第五十九条 瓦斯异常区及其他重点地点须设置专职瓦检员,严
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瓦检员距施工地点不超过100米,对作业地点实行连续检查。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断层带及回风巷高冒区要重点检查。
第二节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第六十条 瓦检员必须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
记录,内容包括:检查地点、时间、CH4浓度、CO2浓度、通风设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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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等,瓦检员必须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交接班记录必须保存一个季度以上。
第六十一条 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第六十二条 交接班人员除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外,还应向接班
人员交代本班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注意的问题及沿途通防设施使用情况等,做到交班清楚,接班明白。
第三节 瓦斯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第六十三条 瓦检员职责
1、负责检查本区域范围内瓦斯浓度、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桥、调节风窗等)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
2、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浓度的规定,对瓦斯异常点、可疑地点要重点检查。瓦斯异常要及时汇报通风科和调度室。
第六十四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
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表。
第六十五条 每班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检
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第六十六条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
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七条 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瓦斯
检查要做到井下有记录牌、瓦斯检查原始记录、瓦斯班报“三对口”。
第六十八条 瓦检员在自己检查范围内除检查瓦斯和气温外,还必
须检查通风设施、综合防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时,及时向矿调度室领导汇报。
第六十九条 因停电造成停风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工作地点,负
责将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
第七十条 严格遵守《规程》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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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七十一条 瓦斯班报表必须有通风科值班干部审阅。严禁涂改和弄
虚作假现象。瓦斯日报表要填写当日三班每个检查点的最高瓦斯含量,瓦斯日报要逐级审查签字,通风科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瓦斯异常要报公司各级领导、通风部备案,通风科要有一份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的瓦斯日报,以便备查。
第七十二条 瓦斯检查员升井后,按记录手册填写瓦斯报表,做到原
始记录、牌板、瓦斯班报表、“三对口”。
第七十三条 瓦斯异常时,要填写“瓦斯”超限(异常)报告单,
分别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及公司有关领导和通风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第七十四条 矿井每年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第七十五条 瓦斯鉴定在当月矿井生产场所和各采区回风流、矿井总
回风流设定瓦斯鉴定点,在鉴定月每旬5日、15日、25日每天三班由测风员、瓦检员进行鉴定,取鉴定日的平均值和最高值为鉴定结果,由通风科计算整理结果,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后上报。瓦斯鉴定结果作为指导安全生产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瓦斯检测人员必须按瓦斯鉴定计划所规定的内容进行
操作,所需一切数据必须准确,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严肃处理。
第七十七条 所使用仪器、仪表必须提前校正合格,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十八条 瓦斯鉴定结果必须及时上报有关单位。
第六节 盲巷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井下所有不通风或风速低于规定的巷道,均应按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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