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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宏源煤业集团郭家山煤业煤矿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第二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时,矿井
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风门必须严密不漏风。矿井有效风量必须达到85%以上。外部漏风率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三条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
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第四条
采区内未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
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第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各用风地点的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每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图;各用风地点每月编制配风计划。(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须真实、如发现上图不全、查出问题不处理等,按隐患处罚。各用风地点必须按用风计划配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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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
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电厂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通风部备案。主扇风机停止运转时,由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必须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第七条 矿井主扇风机每月检查一次工作状况,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且6个月检查一次。 第八条 室。
主扇风机的运转必须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必须每小时
将主扇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调度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九条
局部通风机由机电科、通风科双重管理,通风科、机电科
要建立局扇管理台账。
第十条 局扇检修后由机电科、通风科共同进行验收鉴定,通风、机电部门要建立局扇的鉴定台账。
第十一条 深度超过6米而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第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科根据巷道开口通知书和施工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局部通风机安装设计”并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设计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通风部门有权不接风筒,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第十三条 井下运行的局扇每半年至少出井检修一次,通风科要建立局扇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续。 第十五条
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严禁使用三台以上
(含三台)局扇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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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更换局扇时,使用单位必须办理停电停风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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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井下局扇必须按“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要求进行矿井采掘必须供电分开、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吊挂必须平、直、稳、紧,做到环环
局扇安装设计,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两闭锁”,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必挂。拐弯要缓慢或设弯头,不准拐死弯,接头要严密无漏风,破口要及时粘补。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第十九条 程》要求。 第二十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不得停风,凡因检修、停电、故障等
原因需停止局扇运转时,必须停止工作,将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瓦斯检查员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立即汇报调度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都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凡预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追查分析,通风部门参加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恢复局部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经检查证实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在局部通风机及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专项措施,矿一翼串联风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安装瓦斯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其他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风筒出口风量必须保证工作面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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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贯通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炮掘工作面距预透巷道20米,机掘巷道50米前,生产技术科必须制定预透措施、通风科(队)要提前安设好通风设施,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一般巷道在贯通前,炮掘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
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只准从一个掘进工作面向前贯通,另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作业。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预透盲巷、旧巷20米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巷道探查应由专职人员检查瓦斯和积水等情况。只有当被贯通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贯通。否则不准贯通,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按规定排放瓦斯,并保持正常通风后方可贯通。
第二十七条 巷道贯通全过程必须按施工单位预透措施执行。贯通前,通风科(队)要及时掌握每班进度和贯通距离,贯通时,必须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所有设施,并由区队领导现场指挥。贯通后,停止一切作业,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短路或某点因贯通出现风量不足和瓦斯积聚,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节 测风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即:每月7日、17日、27日),每月10、20、30日前将测风报表报通风部备案,有特殊情况可随时测风并报告通风部。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通风科根据测风结果和本地点的配风方案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每进行一次风量调节都必须进行全面测风,并把测风结果及时报技术部。
第二十九条 测风员下井前要准备好使用风表、秒表、温度计、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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