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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绩效考核办法-中铁16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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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1:46:44

5、项目班子副职、三总师副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奖罚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项目部要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依据每人在考核期内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大小、工作绩效分别予以考核,严禁只按比例平均分配奖罚数额。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部普通业务人员的奖罚,项目部按照上级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全体人员(含主管领导)的年度绩效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实际利润上交款总额的15%。如奖励总额超过此比例时,各类人员的奖励要按同比例折减。

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获得的超交款奖励不受15%控制标准的限制。

工程公司管理的托管项目、自揽项目和直管项目工区中,在架子队、制梁场、搅拌站等机构工作的人员,其绩效奖励不在15%控制标准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中途更换项目经理的,法人单位应根据前任项目经理的离任审计结果,重新确定项目的考核指标计划。后续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按照新确定的指标计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有关项目上半年度考核的规定

1、各法人单位必须对项目实施上半年度考核,考核奖惩结果必须在上半年度工作会上行文公布。

2、上半年度考核时,各项指标的计划值按年度计划的35—45%记取,基数奖按实际完成值计取;超额完成指标的,暂按100%完成。

3、上半年度获得奖励的,先兑现50%,受到处罚的,可先不交纳罚款。

4、全年度考核必须按照全年度计划和实际完成额计算;获得奖励的要扣除上半年度已发数额,受到处罚的要全额交纳罚款。

第二十五条 全年度考核奖罚兑现

1、项目部各级各类人员在年度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奖励的,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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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额的70%,剩余奖金根据竣工考核结果兑现;受到罚款的,由受罚款人将罚款全额交项目部财务。

2、有剩余调剂资金未归还的项目、年度利润上交款低于计划60%的项目,各级各类人员的奖金暂不发放,根据竣工考核结果综合兑现。

3、项目在年度内出现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当年度应获得的奖励全额扣除,扣除的奖励不冲抵竣工考核时的罚款;受到罚款的,罚款必须全额上交。

4、项目年度发放绩效奖和其他奖励时,应先扣除往年度的经济处罚;往年度经济处罚未交纳的,不得兑现当期绩效奖和其他奖励。

5、项目部中途调进或调出人员的奖罚,按实际在职时间折算。 6、支付方式:项目部依据法人单位明确的项目主管领导的奖罚标准,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则的规定,分类计算项目部副职领导、三总师副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普通员工的奖罚数额;项目部将全体人员的绩效奖罚数额汇总并上报法人单位审批后,按批复的数额及兑现方式兑现奖罚。

第二十六条 考核程序和方式

1、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项目部要根据绩效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及年度、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向法人单位绩效考核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考核自评报告;绩效考核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自评报告的经济技术数据进行核查;绩效考核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效果进行奖罚计算,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在半年度、年度工作会公布绩效考核奖罚结果。

2、年度绩效考核采取非现场考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根据项目自评报告以及日常监管情况,以非现场考核为主。对于收入和盈亏数额高、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影响较大,或者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项目提供数据与实际出入较大的,必须进行现场核实,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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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竣工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考核条件

一、工程项目完成全部施工产值任务后,不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纳入竣工绩效考核范围。

二、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进行竣工绩效考核: 1、完成竣工验交和结算;

2、内外部债权债务清理并确认完毕;

由两级或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施工的项目,在实施项目竣工考核前,必须由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或托管项目部组织,完成对相互之间债权、债务的书面确认。对存在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集团公司组织协商裁定。

3、存货变价处理完毕,并已完成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转场; 4、项目部账务已移交上级法人单位或由上级法人单位封存; 5、内部竣工审计结束;

6、竣工档案已按规定向业主和法人单位办理了移交手续; 7、项目收尾工作及收尾费用已经确认完毕。 第二十八条 考核方法

以项目最后一次年度绩效考核至竣工绩效考核期间项目发生的实际工作为基础,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项目的剩余收益和其他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兼顾验交问题库整改、竣工资料移交、竣工后法律诉讼风险、外部审计风险等重要事项的研判和评价,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项目创效创誉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剩余收益的考核方式 对项目剩余收益的考核只考核能够变现部分: 1、如项目没有债务的,对变现部分进行全额考核;

2、如项目仍有债务的,要将变现部分优先留足债务清偿备用金,剩余部分作为项目剩余收益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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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着剩余债权、债务的清理,剩余收益中如有了新的变现收益,仍按照本款第1、2条的原则,对新产生的变现收益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项目超交款的考核方法

项目完成了全部的利润上交款计划,同时法人单位已确认项目偿还了全部债务或留足了债务清偿备用金的,对项目的超交款按下列规则实施奖励:

一、超交款的奖励按分档累计法计算,具体如下:

1、超交金额在1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超交额的(25%+R); 2、超交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部分,奖励超交额的(20%+R);

3、超交金额在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部分,奖励超交额的(15%+R);

4、超交金额在6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部分,奖励超交额的(10%+R);

5、超交金额在15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部分,奖励超交额的(8%+R);

6、超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超交额的(5%+R)。 二、R值的确定方式:

1、R为超交款总额与总的利润上交款计划的比值。

2、对于法人单位评估的亏损项目,法人单位确定的减亏额为利润上交款计划,项目实现的实际减亏额高于减亏计划的部分,视为项目超交款。

3、超交款的奖励总额不超过超交额的50%。

三、超交款的奖励对象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人员,其中项目经理和党工委书记各按奖励额的15%实施奖励,如项目经理和党工委书记为一人的,按奖励额的20%奖励;其余人员的奖励标准由项目部按每人的职位、任职时间、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如项目部人员较少,项目部可适当调整超交奖的兑现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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