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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班子成员、三总师副职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在项目机构编制文件下发1个月内完成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不能按规定缴纳的,法人单位必须解除其项目管理职务。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必须由本人自有资金交纳,严禁以项目资金或项目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资金垫付。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在收存期间给予计息。满一年的,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风险抵押金利息一年一返还。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由项目部统一收取并上缴法人单位财务部门保存。
第三章 项目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 第十六条 考核指标体系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经济效益指标、市场信誉指标、施工规模指标、职工薪酬福利指标和基础管理指标五部分组成。
一、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考核反映项目盈利能力、成本管控效果的指标,包括:利润上交款指标和责任成本管控效果。
本办法所提的利润上交款是指项目形成的利润在考核当期能够实现货币化上交的部分。
二、市场信誉指标。主要考核项目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进度工期等指标,引导项目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和进度工期管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为生产经营创造优质的竞争环境。
三、施工规模指标。主要考核营业收入完成情况,引导项目加快施工进度,为按期完成任务创造良好基础。
四、职工薪酬福利指标。主要考核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保基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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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项目部关注职工切身利益,努力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形成企业关心职工、职工关心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基础管理指标。主要考核责任成本管理基础工作、环水保和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科技创新、法制建设与风险控制、保稳定工作六项内容。引导项目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增强项目管控能力。
第十七条 考核方法 一、经济效益指标
1、利润上交款指标:完成计划的,发给基数奖;完成计划80%的,不奖不罚,超过80%的,每超过1%,按基数奖的5%实施奖励;低于80%的,按欠额的2%罚款。
对利润上交款指标的补充说明:
⑴在项目未完成总的利润上交款计划前,不考核超交款,超交部分归入下一考核期考核。项目开累完成利润上交款数额超出核定综合收益数额的部分,暂不考核,超交部分归入下一考核期考核;综合收益额在过程中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控制。
⑵如项目完成总的利润上交款计划,且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确认完毕,再出现超交的,超交部分按照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奖励。在法人单位未审核确认项目债权债务情况前,不考核项目超交款。
⑶项目年度考核期内利润上交款计划和实际完成值均为0的,项目在该考核期不计算该部分奖罚;年度利润上交款计划为0,而实际完成值不为0的,如项目已经完成总的上交款计划,可按本办法对超交款的规定实施考核,如项目未完成总上交款计划时,可按考核当期100%完成利润上交款计划考核;对于法人单位评估的亏损项目,减亏计划可作为利润上交款计划,项目完成的减亏额可视为实际完成额。对于评估的亏损项目,年度绩效责任书必须明确减亏计划。
2、责任成本管控效果
按百分制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指标为:综合收益率(40分)、责任成本预算降低率(30分)、产值计价率(10分)、资金到位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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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扣除研发费)及财务费用节超率(10分)。具体考核工作由法人单位经管部门按集团公司《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办法》(公司 [2015] 号)的规定实施。
得分为100分的,发给全额基数奖;得分为80分的,不奖不罚;超过80分的,每超过1分,按基数奖的5%实施奖励;低于80分的,每减少1分,按基数奖的5%处罚。
二、施工规模指标
完成或超额完成营业收入计划的,发给基数奖;未完成的,每减少1%,按基数奖的5%进行罚款。
三、市场信誉指标
1、安全生产:各项目的安全生产指标,由法人单位按照专项规定实施考核,并兑现奖罚。本办法不再考核安全生产指标。
2、工程质量:未发生质量等级责任事故的,发给基数奖;发生质量等级责任事故的,扣除全额基数奖。
3、进度工期:满足业主工期要求的,发给基数奖;因工期问题被甲方发函、通报批评、法人单位领导被约谈或被法人单位认定为工期严重滞后的,扣除全额基数奖。
四、职工薪酬福利指标:
1、职工工资发放: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发给基数奖;不能按时发放的,扣除全额基数奖。
2、社保基金缴纳:社保基金缴纳完成率达到100%的,发给基数奖;完成率低于100%的,扣除全额基数奖。
五、基础管理指标
主要考核责任成本管理基础工作、环水保和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科技创新、法制建设与风险控制、保稳定工作等六项内容,由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制订单项考核办法,每项均实行百分制考核。总得分为600分的,发给全额基数奖;得分为480分的,不奖不罚;超过480分的,按内插法计算奖励金额;低于480分的,每减少1分,按基数奖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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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减基础管理指标的类别,但基数奖总额不得变动。
以上各项指标考核计算时,对罚款金额不设下限;各项指标的奖罚结果综合后即为被考核对象应得到的奖罚总额。
第十八条 考核基数奖设定规则
一、利润上交款基数以考核当期实际完成利润上交款数额为基础,对照《项目绩效考核利润上交款基数奖设定标准》(附件1)按分档累计法计算。
二、其它指标的基数均以考核当期实际完成营业收入额为基础,对照《项目绩效考核其它指标基数奖设定标准》(附件2)查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计算的是项目主管领导一人应获得的奖罚数额;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由一人兼任的,按一人记取;一人兼任多个项目经理的,奖罚总额按下列公式记取:
奖罚总额=奖罚额最高的项目奖罚额+其他项目奖罚额×60% 第二十条 对项目部班子副职、三总师副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奖罚标准:
1、项目常务副职的奖罚标准为项目经理的50—80%;项目常务副职主持工作时,奖罚标准为项目经理的100%,挂职的项目主管领导不接受考核。
2、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奖罚实施总量控制:
奖罚总额=项目经理奖罚额×(40%—70%)×班子其他人员总数
3、三总师副职的奖罚实施总量控制:
奖罚总额=项目经理奖罚额×(25%—55%)×三总师人员总数 4、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奖罚实施总量控制:
奖罚总额=项目经理奖罚额×(20%—50%)×业务部门负责人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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