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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随着财税【2016】22号文的出台,文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基本上已经完善,目前的争议可能就是预缴税款的抵减方式,即是按项目抵减还是混合抵减?笔者结合目前业界对该问题的一些讨论,对上一篇文章进行了修改,现发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规定 (一)税收政策规定
1、如何预缴税款?国税总局2016年18号公告明确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并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如何抵减税款?国税总局2016年18公告规定房开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以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从上述规定来看,目前的税收政策对房开企业预缴税款的抵减是允许不同项目混合抵减的,另外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方面来看,也是支持混合抵减的. (二)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简易计税的项目根据财会【2016】22文的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为此简易计税项目的预缴增值税需通过”简易计税”科目来反映,这个要与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增值税通过”预交增值税”科目来反映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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