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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9.4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0.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1、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不允许更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五)开 标
22、开标
22.1 本招标工程将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开标时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迟到者视自动放弃本次投标权利。法定代表人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在本单位注册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等社保有效证明;项目负责人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
22.2 开标程序:
22.2.1、由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组建领导小组和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负责与竞标单位各方进行谈判。
22.2.2 谈判小组以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确定为谈判对象。
22.2.3、谈判小组在保密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性谈判。谈判顺序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 22.2.4、本工程经过二轮谈判,第一轮谈判的报价即是投标人的书面报价,第二轮谈判的报价为各投标单位最终报价。经综合评审的合理低价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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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投标人和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2.2.6、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汇总情况和符合谈判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谈判的中标者。
22.3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可以随时要求投标人针对投标文件中相关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接受询标,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方具有约束力,但其澄清或说明的内容不允许对投标文件有实质性的更改。
六、评标
23. 评标组织:招标人组织评标小组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编制的针对性和质量、企业综合技术实力、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后确定中标人。
24. 评标办法:原则上,在对招标文件各要素进行实质性响应、确保投标企业综合技术实力、社会信誉和技术标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相对合理低价的投标单位中标(低于成本价者除外)。
24.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24.2经过技术标、商务标的综合评定、谈判后,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确定中标人。
25、招标人期望值的设置
本工程不设置工程控制价。
26、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6.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6.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原件或复印件的;
26.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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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6.6.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6.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6.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6.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6.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6.12.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6.13.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6.14.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6.1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七) 合同的授予
27. 合同授予标准
27.1招标人有权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结合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与中标人签定相应施工合同。
27.2中标人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安全保证书》。若因中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对该工程的承包权。
27.3 中标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工程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有转包、挂靠等现象,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中标人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28.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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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在投标中公平竞争,不得串通投标、哄抬标价,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中标,或中标后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如有发现,中标无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追究法律责任。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则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招标人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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