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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接收方应根据本协议第8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裁决赔偿披露
方及其集团成员由于接收方的违约行为及接收方的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或与此相关的责任、成本。 7.2 接收方承认,损失赔偿不足以补偿披露方由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遭
受的损失。因此,在不影响其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及补救措施的前提下,披露方有权享有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潜在或实际的违反所存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第8条
适用法律和仲裁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根据其解释。任何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争议或索赔,包括任何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无效性、违反或终止,应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在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该等仲裁规则应被视为经由本条款的提及而被纳入。仲裁庭由3(三)名仲裁员组成。每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确定,双方未达成一致,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按规则选择确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9条
全部协议和变更
9.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理解,并取代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所议事宜的所有的
谈判,以前的讨论,或以往的所有协议和谅解。 9.2 本协议只有以书面形式并且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方可变更。
第10条 转让
披露方在事先向接收方提供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可以向其集团的任何实体让渡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转让,分包合约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通知
11.1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或其它通讯(下称“通知”)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以中文作出,并经被授权发出该通知之人或其代表签署,以作为通知对象的被授权人士为收件人,通过传真、挂号邮件发送或由专人交送至收件人的地址。 11.2 通过传真发出的任何通知应视同在传送确认报告中载明的日期和时间收到,通过挂号邮件发出的任何通知应视同在寄出邮件日之起第7个公历日收到,由专人交送的通知应视同在收件方实际收到通知时收到。
11.3 为本条之目的,收件人的地址为下面所载的地址:
披露方:【】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接收方:【】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第12条 可分割性
如果根据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本协议中所含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属于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中所含的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订立和签署新的有效的、合法的或可执行的条款,给予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之条款以有效、合法或可执行之效力。
第13条 非弃权
13.1 一方对本协议或法律提供的任何权利或补救的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不得构成其对
该项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放弃,也不得阻止或限制其对该项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进一步行使。 13.2 一方对本协议或法律提供的任何权利或补救的单一或部分行使不应阻止或限制
其对该项或其他权利或补救的进一步行使。
第14条 文本和语言
本协议中文正本一式【】(【】)份、英文正本一式【】(【】)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两种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协议双方业已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了本协议,以昭信守。
【披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职衔:【】
【接收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职衔:【】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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