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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1997年03月01日 实施日期:1997年03月01日 颁布单位: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实施环卫局管“线”,街道办事处管“片”的原则,现就我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自然村内垃圾的收集、清运和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一条 环卫局负责垃圾站内垃圾的及时清运;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垃圾收集倾倒到垃圾容器内,并负责容器站底的保洁。
第二条 自然村内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楼)的设置管理由环卫局负责。因各种原因尚不能建垃圾楼的地区应由环卫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垃圾容器。垃圾楼和单臂吊垃圾站服务半径为500米;箱桶站的服务半径为300米。
第三条 垃圾楼及垃圾容器的设置由环卫局和街道办事处、各农工商公司协商选址。 第四条 环卫局负责垃圾楼的改建翻建和垃圾容器的更新、维修。 第五条 垃圾容器内不得倾倒各类渣土和超长超宽等杂物,如有发生应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清除。 二、自然村街巷的清扫保洁和渣土管理
第六条 自然村内街巷的清扫保洁和渣土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七条 对违反垃圾渣土管理规定的乱倒者,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农委各农工商公司要配合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村内农民环境卫生意识和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负责收集农村及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卫生费、垃圾清运费。
第九条 农村空地、耕地内的垃圾渣土由农委、农工商公司负责清理,建设用地的环境卫生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自然村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自然村内现有公厕的改建、翻建及日常的清掏保洁和管理由公厕产权单位负责,并于1998年底前改造为三类标准公厕。
第十一条 非环卫产权的现有公厕,其产权单位可通过协商委托环卫局负责清掏保洁。 四、其它
第十二条 自然村内涉及环境卫生管理的其它方面问题(如私搭乱建等问题),应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和监督执行,并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予以裁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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