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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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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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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才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文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伟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化名“刘瑶瑶”)。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哲瑜,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李某甲、吴某、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琳英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5月至9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先后与王红宇合作成为安徽富鑫融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公司”)的居间商,招募业务员虚构第三方女性身份,到婚恋网站以谈恋爱、交友的名义结交单身男性为好友,通过QQ聊天博取对方信任后,以普通投资者身份向对方推荐国际原油期货,诱骗被害人王某甲、徐某、张某等人到“富鑫公司”非法搭建的“ISA”平台投资。后由“富鑫公司”副总经理江庆丰通过“人工报价”功能,修改后台交易数据,人为造成客户亏损,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徐某、张某等人资金。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参与骗取人民币208828.69元,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均参与骗取人民币7623284.3元。

二、被告人吴某、李某乙分别经高贝贝(另案处理)招募成为武汉福景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及业务员。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乙经被告人吴某指导诈骗技巧后,以化名“刘瑶瑶”的单身女性身份在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门洪伟,以谈恋爱为名骗取门洪伟的信任,诱骗门洪伟到“富鑫公司”非法搭建的“ISA”平台投资国际原油期货。被告人吴某以理财顾问的名义为门洪伟开户、发送投资建议。后由“富鑫公司”副总经理江庆丰通过“人工报价”功能,修改后台交易数据,人为造成被害人门洪伟亏损共计人民币130010元。

综上,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均参与骗取人民币7623284.3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骗取人民币208828.69元,被告人吴某、李某乙均参与骗取人民币130010元。

被告人李某乙于同年11月1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于同年12月16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2015年5月2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才辉、杨杰、阎天、吴启兵分别于同年5月28日到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小华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李某甲、吴某、李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李某乙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李某乙系从犯;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有自首情节。提请对各被告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杰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具体如下:1、起诉书指控杨杰涉嫌参与诈骗的金额事实不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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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浏览:35次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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