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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的保护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学 李安琪
摘 要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公司合并、兼并、并购等活动更加
频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合并,更加促进了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的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自身的危机感与活力,同时促进了社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对经济的发展甚至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作出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公司合并,利益相关者,职工利益
一、引 言
在全世界范围内,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公司合并现象愈发普遍,公司合并是当今许多国家优化产业结构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企业,也是实现自身扩张和壮大的有效途径。公司合并中的许多问题,归根到底来源自公司合并中利益相关者权利的不均衡问题,导致了一些利益相关者在知悉权,建议权,求偿权等权利问题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本文将通过对公司合并以及利益相关者基本原理的概述,引入一些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将笔墨集中在公司合并中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上,结合国内立法以及国外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笔者的建议。
二、公司合并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
谈及公司合并的问题首先要从了解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特征说起,在公司合并的概念上,笔者认为,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1]
(二)公司合并的法律意义
第一,从合并的法律效果看,公司合并会导致公司的实体产生变化,一方合并,或者双方解散。同时,包括公司的债权、债务、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在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发生转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发生转移以后,其相关的法律效力也直接作用于新设或者存续的公司的股东。
第二,公司合并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司合并的过程就是资产重组和资本优化配置的过程,通过合并可以使有限的经济资源流向处在优势的公司,从而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率的利用。
第三,公司合并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在企业在优胜劣汰的过程中,落后的企业会减少,先进、新生的企业会得到充实,更加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的实现。
三、公司合并与职工权益的保护
(一)职工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公司合并现在作为加强市场地位,扩张规模市场效益的一种有效方法,在各个行业中普遍出现,是当今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公民生活影响最大的,有关公司合并的方面,主要是在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上,这不仅涉及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问题,甚至牵扯到员工的日常工作生活问题,如果没
有对合并后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上的,相关的法律规制,则会导致经济秩序,甚至是社会秩序的紊乱。
(二)国内法中公司合并中对职工利益保护
在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三条做出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被合并公司职工的原劳动合同应由合并后的公司所承继,合并公司在完成合并后不能随意解雇被合并公司的原来的职工,应遵守相关法律。
从日前热议的优酷和土豆合并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关于对合并后的公司高层对员工的安抚工作。针对外界盛传双方整合中将进行裁员的消息,有知情人士透露,双方高层的一致态度是“除了品牌,就是人才”,并召开员工会议安抚人心,称裁员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土豆网的创始人及CEO王微、优酷网的创始人古永锵联合回答土豆员工们的提问时,也表示销售团队不会裁员。古永锵透露,未来作为保留双网站、双品牌的配套,两家公司将保持各自独立的销售团队,这将有助于优酷土豆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他还提及,合并后双方的后台数据资源也将打通共享,新公司还将继续招聘强化数据挖掘团队。这说明在公司合并的实践中,公司的高层也在关心由于公司合并所造成的员工利益的救济问题。
(三)其他地区立法中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虽然我国与公司合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在很多地方着重保护员工的权益,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在此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地区的一些做法。
在公司合并裁员问题上,德国的立法对被裁减人员的标准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在德国,企业裁减人员必须是基于经营上紧急的必要。但是即使已符合该条件的,解雇职工仍可能是缺乏社会正当理由的,除非雇主能够证明,即使经过培训,也仍无法为有关职工在本厂内或在属于同一企业的其他工厂中安排工作。[2]
台湾的“劳动基准法”第20条规定:“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其余劳工应依第16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17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其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四)我国职工利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虽然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合并要听取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但是对公司合并中职工的知悉权和建议权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极端的做法,一种是对职工知悉权和建议权的无视,另一种是扩张了职工建议权的效力,使得公司合并的效率会受到影响。从权利义务的角度上看,职工也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但是职工因为公司合并所受到的影响又远超过一般的债权人,一些公司的职工甚至是在公司合并后才知悉,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
对加强公司合并中职工知悉权的保护问题上有笔者有几点建议。首先,在对于一些公司无视职工知悉权的行为,应该加强政府监督和处罚,对其进行罚款,然而在罚款的同时要使职工的债权优先于罚款清偿。其次,已经由于知悉权未得到行使,而利益受损的职工,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向公司要求损害赔偿。相信从立法等多个角度加强对公司合并,以及劳动法方面的完善,我国对于公司合并后员工利益的保护问题会更加妥善。
在公司合并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中,需要《公司法》的引导和规制,同时,经济基础也决定了上层建筑,我们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公司合并中的诸多问题,也督促着《公司法》的改革和发展,从而使是我国的《公司法》更加健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其在法律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15
[8][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M],楚建,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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