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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服务业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
作者:贾佳
来源:《市场观察》2016年第06期
【摘要】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方式的不同直接导致了缴纳这两个税种行业的税负水平之间存在极大差异。我国2012年开始试点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服务业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文章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入手,提出服务业企业都应该对原有的经营管理做出调整,优化以前的纳税筹划策略,从而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服务业企业;纳税筹划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定义与特点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两大税种,它们各有特点,分别在各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其应缴纳税额为该单位或个人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其中包括进口货物的金额)乘以固定税率并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由此可以看出,这一税种具有价外税、不重复征税、既普遍征收又多环节征收以及同种产品售价相同税负相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能较好地体现税负的公平性——税率统一、征收普遍,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并且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或有偿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税额为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具有与增值税明显不同的特点,即税率低、税负均衡、计算简便、重复征收,不同行业的税目税率不同。对服务业企业而言,营业税的征收起点相对较低,并且不存在可抵扣税款,巨大的纳税压力冲击着服务业企业的经营效益,从长远来看甚至限制了这个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背景分析
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方式的不同直接导致了缴纳这两个税种行业的税负水平之间存在极大差异;因不存在税款抵扣,征收营业税抑制了现代服务业乃至第三产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我国2012年开始试点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详细进程见表1:
但是,面对任何一种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环境带来的机会与挑战,服务业企业都应该对原有的经营管理做出调整,重新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风险。 三、“营改增”对服务业企业纳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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