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指引
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 2. 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
2. 法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4. 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协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附件一);
2. 联营双方或投资方、被投资方企业税务登记证件; 3. 投资或作价入股的房地产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4. 被投资和联营企业验资报告; 5. 投资、联营协议或合同。
(三)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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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作建房合同; 3. 税务登记证件。
(四)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附件一); 2. 兼并和被兼并企业税务登记证件;
3. 被兼并企业房地产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4. 企业兼并协议以及有关方面的文件。
(五) 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应当在产权变更前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附件一); 2.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3. 有关政府文件、合同等。
(六) 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应提供如下资料: 1. 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附件一); 2.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3. 有关贷款合同、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
(七)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应提供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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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附件一); 2. 银监部门撤销金融机构的文件; 3.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4. 土地、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5. 合同的复印件。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批类申请,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告知纳税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第七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减免税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第七条中第八项减免税申请,实行一窗受理的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第六条的减免税档案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档案组成部分,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建立减免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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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台账(附件二),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对纳税人减免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纳税人有不应享受减免税的,应依法追缴,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除本指引已列明的减免税事项外,新出台的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涉及的减免税管理均适用本指引,列明的减免税事项被新的规定修改或废止的,按新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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