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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用笺
青地税一函〔2012〕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指引?。现将指引印发,请认真执行并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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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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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应按本指引规定直接向具有审批(备案)权限的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五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 报批类减免税包括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 第七条 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包括:
(一)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房地产的; (二)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符合减免税规定的; (三)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四)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五) 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六) 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
(七)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的; (八) 居民个人转让(互换)住房的。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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