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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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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14:42:16

测。

(2)安检机构必须保存相关记录。

3、对于无法上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及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的车辆处理:

(1)由安检机构检验人员提出,并详细记录车辆基本信息、拟进行处理的方法、车辆在检测线上影像资料等信息,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汽车制动性能路试检测操作规范要求,用制动距离或者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协调时间判定制动性能。

(2)安检机构必须保存相关记录。

(二十六)汽车底盘输出功率测试操作规范

1、适用于在汽车底盘测功机上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允许小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 。

3、检测操作:

(1)将待检汽车驱动轮置于底盘测功机滚筒上,举升器下降,做好安全防护。

(2)关闭空调系统等非汽车运行所必须的耗能装置,启动汽车。手动档汽车逐步加速并换至直接档,使汽车以直接档的最低车速稳定运转;自动挡汽车挂正常行车挡起步。

(3)将油门踏板踩到底,扫描最大功率点(设最大功率点速度为VP) 。 (4)设定测功机按速度VP 进行定速测功。

(5)待汽车速度在设定的检测速度VP下稳定5s后,记录仪表显示不少于3s内的汽车底盘输出功率值平均值;在读数期间,实际检测速度与设定检测速度的允差为±0.5km/h。

(6)测试结束,车辆停车,举升器上升,车辆驶离。 (二十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格式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应符合GB21861附录 F 要求。

摩托车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应符合GB21861附录 H 要求。

21

附件1

附表1:车辆外观检查项目-主要技术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保险杠 内 容 主要技术要求 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 m的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前保险杠。保险杠应无明显变形、损坏。 机动车(挂车除外)必须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安装、调节及视野范围应符合规定;车长大于6m的平头客车、无轨电车和平头载货汽车车前应设置一面下视镜,下视镜完好; 车窗玻璃应完好,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货箱的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强度。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车长大于 7.5 m 的客车不允许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不允许超过 300 mm、长度不允许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客车车内行李2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 40 kg/m。 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车长大于6m或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汽车尾号放大号及门徽应按照各省、市制定的规定喷制,字样应清晰;按照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的放大牌号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2.5倍,喷涂的字体应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车身广告应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影响安全驾驶。 专用校车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 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 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项目属性 注册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建议维护项 后视镜、下视镜、车窗玻璃 车体周正、尖锐突出物 漆面 货厢、安全架、车外顶行李架 1 车身 外观 否决项 外部喷涂与文字标志、标识和车身广告 否决项 自行加装装置对号牌识别的影响 号牌板(架) 否决项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22

序号 检验项目 商标(或厂标) 内 容 主要技术要求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齐全、完好。空载高大于 3.00m 或宽度大于 2.10m 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应符合GB7258和GB4785要求。 齐全、有效。应符合GB4785和GB7258要求。 近光不得眩目,远近光变换自如,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近光光形应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应符合GB4785、GB4599-2007、GB21259-2007的要求。 应符合GB4785要求。 齐全、有效。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应符合GB7258和GB4785要求。 应符合GB13393-2005要求。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 GB 8108 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 GB 13954 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它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其工作应可靠。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2 m、离地高 1.2 m处测量时,其值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 7 kW 以下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 80 dB(A)~112 dB(A),对其它机动车为 90 dB(A)~115 dB(A)。 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机件应齐全、有效。 应牢固、安全、可靠。 电器导线捆扎、布置、固定、绝缘保护等情况应完好。各种管路完好,固定可靠。 储液器的液面高度应符合规定且无泄漏。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在车内、车外均能正常开关车门,门锁锁止可靠;铰链联接牢固,运转灵活。 项目属性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前后位灯/后牌照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 转向信号灯(前、侧、后),危险警告信号灯 前照灯(远光、近光) 制动灯、后反射器、后雾灯、倒车灯 侧标志灯、侧反射器 照明 和 电气 信号 装置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 喇叭(功能性检查) 2 车身反光标识 否决项 发动机各系统机件 蓄电池桩头及联线 3 发动 机舱 电器导线、各种管路 储液器(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 发动机标识 4 驾驶 门锁及门铰链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否决项 否决项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建议维护项 23

序号 检验项目 室(区) 驾驶员座椅 安全带 内 容 主要技术要求 驾驶员座椅应固定可靠、位置可调整;驾驶室固定应可靠。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下同)或者车长不大于 6 m 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 km/h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项目属性 否决项 否决项 前风窗玻璃及其它风窗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的部位 否决项 刮水器 洗涤器 汽车行驶记录仪 否决项 驾驶室固定 仪表数量类型,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图形标志 警告性文字的中文标注,车辆产品标牌 起动性能 5 发动机 运 转 状 况 怠速、电源充电、仪表及指示器 加速踏板控制 漏水、漏油、漏气,水温、油压 洗涤器工作应正常。 建议维护项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装置;否决项 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9056 的有关规定。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能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装置(如安全否决项 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装有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其它汽车应装有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电流表(或电压表、充电指示灯)、燃料表(对气体燃料汽车否为气量显示装置,对电动汽车为动力蓄电池电量显示装置)、车速里程表和机油压力表注册登记检验,(或油压报警灯)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决项 还应装有气压表。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4094 和GB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注册登记检验,否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决项 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否决项 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 怠速运转稳定;电源系统充电正常;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正常。 发动机加、减速反应正常,应无“回火”和“放炮”现象。 无漏水、无漏油、无漏气现象。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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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2)安检机构必须保存相关记录。 3、对于无法上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及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的车辆处理: (1)由安检机构检验人员提出,并详细记录车辆基本信息、拟进行处理的方法、车辆在检测线上影像资料等信息,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汽车制动性能路试检测操作规范要求,用制动距离或者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协调时间判定制动性能。 (2)安检机构必须保存相关记录。 (二十六)汽车底盘输出功率测试操作规范 1、适用于在汽车底盘测功机上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检测过程控制。 2、技术要求: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允许小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 。 3、检测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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