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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专业审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楼梯梯段净宽达到3股人流时(1650~2100),梯段
仅一侧设扶手。 (GB50352-2005第6.7.6条) 2、低于800(住宅为900)的低窗台及飘(凸)窗护窗
栏杆的设置未满足《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规划·建筑)第10.5.2条及第10.5.3条的要求。 3、无障碍车位、客房、住房的设置经常遗漏。
4、七层及以上建筑采用外开窗,未见有加强牢固窗扇、防脱落
的措施。(GB50352-2005第6.10.3.2条、《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第10.4.2条)
5、汽车坡道的曲线段未设2%~6%的横向超高。(JGJ 100-98第4.1.11条)
6、公建中与办公、客房等房间相贴临的电梯井道壁、水泵房等设备间未见设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GB50352-2005第6.8.1.5条)
7、住宅单元的公共出入口位于上层阳台的下方时,未见有防止物 坠落伤人的措施(GB50368-2005第5.2.4条)
8、封闭阳台的栏板(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杆)的净高要求。
(GB50096-1999(2003) 第
3.7.3条)
9、门窗的物理性能指标表达混乱,有的甚至不知道如何计算。 10、墙体抹灰砂浆的强度未有说明,有的还和砌筑砂浆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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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倒置式屋面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多数设计院都还是表达为
II级;倒置式屋面的保温层厚度应为计算厚度的125%。 12、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三种型号(A、B、C)的使用场合混乱,
未按照DB33/T1054-2008第4.0.1条的规定使用。
(二)结构专业审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体型复杂且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如纯地下室与高层连成一体)建筑桩基设计等级未按JGJ94-2008第3.1.2条要求定为甲级。漏算桩基沉降。违反JGJ94-2008第3.1.4条(强条)。
2、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桩基工程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未通过静载试验确定。违反JGJ94-2008第5.3.1条。
3、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取值未考虑桩身承载力的要求。不符JGJ94-2008第5.8.2条、第5.8.7条、第5.8.8条的规定。
4、设计桩长大于勘察深度,设计缺乏依据。
5、地下室设计时抗浮水位取值偏低,留下安全隐患。 6、有相交角度大于15°斜交抗侧构件的结构,未附加该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违反GB50011-2010第5.1.1条(强条)
7、框架结构整体建模计算未考虑楼梯构件对结构刚度的影响,楼梯构件也未按框架梁、柱构造设计。违反GB50011-2010第5.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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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公楼走廊活载取值偏低,违反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1.1条(强条)。
9、框架梁梁端纵筋配筋率超2.0%,但箍筋直径未增大。违反GB50011-2010第6.3.3条(强条)。
10、框架柱截面尺寸偏小,不符GB50011-2010第6.3.5条的规定。
11、二级框架角柱箍筋未全柱加密。不符GB50011-2010第6.3.9条的规定。
12、框—剪结构带边框剪力墙楼层暗梁和端柱未达一般框架梁、柱的构造要求。不符JGJ3-2010第8.2.2条的规定。
13、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配箍率偏小,不符JGJ3-2010第7.2.15条的规定。
14、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构造边缘构件箍筋配置间距过大。违反JGJ3-2010第7.2.15条。
15、A级高度抗扭刚度较小的高层住宅建筑周期比超0.9,不符JGJ3-2010第3.4. 5条的规定。
16、混凝土结构填充墙与框架及剪力墙间拉结筋未全长拉通,楼梯间和人流通道填充墙未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不符GB50011-2010第13.3.4条的规定。
17、单层钢结构厂房砌体围护墙采用嵌砌式,不符GB50011-2010第13.3.6条的规定。
18、金属和石材幕墙上下立柱连结芯柱长度小于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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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JGJ133-2001第5.7.1条(强条)。
19、边、角区域(风荷载体形系数远大于大面)幕墙构件未复核,存安全隐患。
20、隐框幕墙和明框幕墙开启扇中空玻璃内、外片玻璃间结构胶宽度无计算和说明,存安全隐患。
21、幕墙计算书中铝合金型材及其牌号、状态与施工图不一致情况十分突出。
(三)给排水专业审查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在规范要求的位置上,未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防倒流装置(常见于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或水喉由市政直供;市政水压经常不足的生活供水采用直供和备用水箱相连系统)---GB50015-2003第3.2.5A条
2、屋顶生活饮用水箱(冷热水水箱)应设在通风良好不结冻的房间内(常见该设备裸设在屋面)。---GB50015-2003第3.7.6条
3、中小学校化学实验室的水咀(急救冲洗水嘴)压力过高而未采取减压措施。违反GBJ99-86第8.2.2条
高层民用建筑(尤其是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污水立管仅采用伸顶通气系统或采用螺旋单立管系统。应满足GB50015-2003第4.6.2条。
4、通气汇合管管径未经计算不放大或盲目放大,应按GB50015-2003第4.6.16条确定。
5、大型企业内设置的公共浴室淋浴器(>3个)热水配水管未成环布置,违反GB50015-2003第5.2.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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