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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7号(附:长安大学章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5.06.26 【实施日期】2015.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67号)
长安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长安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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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章程
序 言
长安大学前身是始建于1951年的西北军政委员会交通部西北交通学校和始建于1953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西安地质学校、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西安建筑工程学校。历经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西安公路学校、北京公路学院、西安公路学院、西安公路交通大学,陕西省地质学校、西安地质学院、西安工程学院,陕西省建筑工程学校、西北建筑工程学院等办学时期。
2000年4月18日,西安公路交通大学、西安工程学院、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合并组建长安大学。学校于1997年11月成为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公路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三大行业为办学特色,以建设“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大学”为发展目标。
学校的校训是“弘毅明德,笃学创新”,大学精神为“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团结奋进、追求卓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大学使命,规范办学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 2 / 7
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安大学,英文全称:CHANG’AN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是国务院确定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五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路中段。学校设有校本部和渭水校区2个校区,太白山和梁山2个教学实习基地。 学校官网为http://www.chd.edu.cn。
第六条 学校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 / 7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因材施教,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网络教育等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主体是本科生和研究生层次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修读专业 4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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