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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咨询参议院并获其同意后任命。根据本段任命的部长助理应直接向负责国际事务的财政部副部长报告。该部长助理的职责应包括由财政部长依本节委托其履行的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关的职责。
(5)指定牵头部门—财政部长应视情况指定委员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作为牵
头机构代表委员会处理如下事宜:
(A) 每项涵盖交易,以及负责任何缓解协议或其他必要的限制性条件的
谈判,以维护国家安全;以及
(B) 负责已完成交易的所有监督事宜,以确保缓解协议或限制性条件以
及本节的规定得以遵守和履行。
(6)其他成员—在根据以上(a)进行审查或调查时,委员会的主席应根据所审
查或调查的涵盖交易的事实或情况,征求主席认为适当的其他联邦部门﹑机构和独立机构的负责人(或负责人所指定的人)的意见。
(7)会议—委员会应根据总统的指令或委员会主席的要求召开会议,而无须
遵循《美国法典》标题5,第552B的规定(如适用)。
(l) 缓解措施﹑跟踪﹑后续监督及强制执行
(1) 缓解措施—
(A)总则—委员会或代表委员会的牵头机构可同涵盖交易的任何当事方
谈判,签订缓解协议或对相关交易设定限制性条件,并予以强制执行,以减轻涵盖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的任何威胁。
(B)进行风险分析的要求—任何根据以上(A)签订的缓解协议或设定的
限制性条件, 都应以委员会作出的该涵盖交易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为基础。
(2) 跟踪已撤回的通知的权限—
(A) 总则—在委员会根据以上(b)完成审查或调查之前, 交易的当事方撤
回本节所指的涵盖交易的书面通知时,委员会应视情况做出如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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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i) 设定临时性保护措施, 以便在有关交易的通知重新提交和总统
依本节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之前, 解决在该交易的审查或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具体的国家安全隐忧;
(ii) 对重新提交任何书面通知的具体的时间要求; 以及
(iii)建立一套跟踪程序,以便在以上(ii)所指的重新提交通知之前,
针对交易任何一方就该交易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进行跟踪。
(B) 机构的指定—作为非情报部门(参见《1947年国家安全法》对情报
部门的定义)的牵头机构应代表委员会确保以上(A)中涉及涵盖交易的要求得到满足。
(3)谈判﹑修正﹑监督及强制执行—
(A) 指定牵头机构—牵头机构应依其专长和对交易的了解,代表委员
会根据以上(1)就有关涵盖交易的缓解协议或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负责谈判﹑修正﹑监督和强制执行。本段之规定不应被解释为排除其他部门或机构协助牵头机构履行本段之目的。 (B) 牵头机构的报告—
(i)报告的修改—牵头机构就涵盖交易签订缓解协议或设定限制
性条件时, 须—
(I) 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有关缓解协议或限制性条件方面的任
何重大修改的报告;以及
(II) 确保将该等协议或条件的任何重大修改报告美国国家情
报总监﹑美国司法部长以及对此类修改可能具有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联邦部门或机构。
(ii) 合规性—委员会应就涵盖交易所涉及的任何缓解协议或限
制性条件制订合规性的评估方法,使委员会能够充分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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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 避免出现如下情况:
(I) 在根据以上(b)(1)(C)对新提出的任何涵盖交易进行评估
和必要的话与交易的当事方达成缓解协议或设定限制性条件时,或因任何原因而重新开始对涵盖交易的审查时,不必要地占用委员会可使用的资源;或 (II) 给涵盖交易的当事方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m) 提交国会的年度报告—
(1)总则—委员会的主席应在每年7月31日前,将12个月报告期内完成审查的
涵盖交易的年度报告发送给参众两院有管辖权的委员会的主席和高级成员。
(2)涵盖交易报告的内容—以上(1)所指的年度报告应载有报告期内每项涵
盖交易的如下信息:
(A)所有在年报期间提交的交易通知和完成的交易审查或调查的清单,以
及每项交易当事方的基本信息,连同所有相关人的业务活动性质和产品性质的信息,以及撤回通知或总统根据本节就交易所作出任何决定或所采取行动的信息。
(B)有关交易申报﹑调查﹑撤回和总统根据本节所作决定或所采取行动的
案件的具体数量﹑累积数量和趋势数据(如适用)。
(C)有关申报交易涉及的行业和投资来源国情况的累积和趋势数据(如适
用)。
(D)有关当事方在撤回通知后,是否又再次提交通知或最终选择放弃交易
的信息。
(E)委员会为缓解交易产生的国家安全忧虑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设定的限
制性条件的类型,包括委员会和任何牵头机构为确保上述安全措施和限制性条件得以实施所使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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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提交下一个年报之前的期间内,委员会就涵盖交易对国家安全或美
国的关键基础设施构成的所有不利影响所作的尽可能详尽的讨论。
(3)有关关键科技报告的内容—
(A)总则—为了协助国会履行对本节的监督责任,总统和总统指定的机构
应在根据以上(1)所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如下内容: (i)评估是否有可靠的证据证明有一个或更多的国家或公司采取协
调策略,在美国领先的关键技术领域内收购从事此类关键技术研发和生产的美国公司;以及
(ii)评估是否存在由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协助的,对美国私人公司
进行的旨在获取有关关键技术的商业秘密的工业间谍活动。
(B)非保密研究报告的披露—以上(1)所指的年度报告的所有适当部分应
视为保密信息。报告的非保密文本,可视情况,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隐私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
注:研究和报告— (1)研究—自本法颁布之日起计120日内以及此后每年,财政部长在咨
询国务卿和商务部长后, 应对来自如下国家在美国的直接投资,特别是对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基础设施和行业的投资进行研究: (A) 参与抵制以色列活动的国家的政府或受该国政府控制或代表该
国政府的实体,或是来自该国的人进行的投资;或
(B)不禁止国务卿确定的外国恐怖组织在其国家活动的政府或受该
国政府控制或代表该国政府的实体,或是来自该国的人进行的投资。
(2)报告—以上(1)所指的每项研究完成之日起计30日内,以及根据以
上(m)所指的每一份年度报告, 须由财政部长向国会提交, 并发送参众两院的相关委员会,该报告须载有财政部长就以上(1)所述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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