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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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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该交易可能导致美国的或美国境内的任何关键基础设施被任

何外国人或其代表所控制,如果委员会认定交易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且这种威胁在根据以上(1)进行的审查期内未能通过以下(l)规定的保证措施或在委员会批准续期后得以缓解; 或

(ii) 牵头机构建议进行调查,且获得委员会的同意。

(C) 时间要求—根据以上(A)进行的任何调查应在调查开始之日起45天内完

成。 (D) 例外情况—

(i) 总则—尽管有以上(B)(i)的规定,对于以上(B)(i)(II)所述需

予调查的被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或以上(B)(i)(III)所述涉及关键基础设施交易也可以不进行调查,如果财政部长和牵头机构的负责人根据以上(1)的规定,在审查的基础上共同认定,该交易不会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

(ii)禁止委托—以上(i)所提及的财政部长或牵头机构负责人的权力

不得委托给任何人,除非是财政部副部长或牵头机构负责人的副手(或相当级别的官员)。

(E) 关于涉及国家安全的交易指南—自《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委员会主席须在《联邦纪事》上发布该委员会审查过的和引起国家安全考虑的交易类型的指南,上述交易类型包括可能导致有关美国国家安全的关键基础设施被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实体所控制的涵盖交易。

(3) 提交国会的认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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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审查完成后的认证通知—根据以上(b)进行的审查完成后,委员会主

席和牵头机构的负责人应将认证的通知发送给以下(C)(iii)所指定的国会议员。

(B) 调查完成后的认证报告—根据以上(b)进行的调查完成后,委员会主

席和牵头机构的负责人应将认证的有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发送给以下(C)(iii)所指定的国会议员,除非被调查的交易已呈送总统做决定。

(C) 认证文件的发送程序—

(i) 总则—以上(A)(B)所要求的每份经认证的通知和报告应分别发送

给以下(iii)所指定的国会议员,并应包括: (I) 委员会就有关交易所采取的行动的说明;以及 (II)列明所考虑的认定因素(以下(f)中列举的)。

(ii) 认证的内容—根据以上(A) 和(B)的要求,认证的通知和报告

应分别由委员会的主席和牵头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并应说明委员会认为通知或报告所涉及的交易不存在悬而未决的国家安全忧虑问题。

(iii) 国会成员—根据以上(A)和(B)的要求,每份认证的通知和报告

应分别发送给:

(I) 参议院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

(II)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的主席和高级成员以

及参议院监督牵头机构的任何委员会的主席和高级成员; (III)议长和众议院少数党领袖;

(IV)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和高级成员以及众议院监督牵

头机构的任何委员会的主席和高级成员;以及

(V) 如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涵盖交易,来自被收购的美国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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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营业地所在州的参议员以及来自上述主要营业地所在州的众议员。

(iv)签署权及对委托的限制—

(I)总则—以上(A)和(B)所分别要求的每份经认证的通知和报告,

须由委员会主席和牵头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如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则须按照以下(II)的规定办理。

(II)对认证委托的限制—委员会主席和牵头机构的负责人只可以将

以上(I)所指的签署权委托给:

(aa)若是按以上(1)提供的任何报告,在本节所指的审查完成

后,财政部适当的雇员(若需财政部长签署)或经咨询参议院并获同意后由总统任命的牵头机构的适当官员(若需牵头机构负责人签署);或

(bb)若是按以上(B)提供的任何报告,在本节所指的调查完成

后,财政部副部长(若需财政部长签署)或履行副部长职责的官员或牵头机构相同职位的官员(若需牵头机构签署)。

(4)国家情报总监的分析报告—

(A) 总则—国家情报总监应尽快就任何涵盖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可能构成

的威胁进行透彻分析。国家情报总监也应就相关交易征求和考虑所有相关的情报机构的意见。

(B) 时间要求—在委员会根据以上(1)(C)收到相关交易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20天内,国家情报总监应根据以上(A)的要求向委员会提交分析报告。在国家情报总监认为必要或适当时,或委员会要求提交补充信息时,可对该报告进行补充或修改。国家情报总监可根据其他适用的法律,在收到通知之前的任何时候开始进行国家安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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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与其他情报部门的互动—国家情报总监应确保情报部门根据以上

(b),在交易调查过程中发现与交易有关的任何额外信息时,积极参与信息的收集﹑分析,并传递给委员会。

(D) 国家情报总监的独立作用—国家情报总监应作为委员会的无投票权的

当然成员。委员会在收到所有涵盖交易的通知后应发送给国家情报总监,但他仅限于就涵盖交易向委员会提交以上(A)和(C)所指的分析报告,而不参与委员会的政策决定。

(5) 附加信息的提交—本分节的规定不得被解释为禁止任何涵盖交易的当事

方提交有关交易的附加信息,包括在任何审查或调查进行期间发生的有关交易的任何提议的重组或对任何有关交易协议的修改。

(6) 通知审查或调查的结果—本节所指的审查或调查完成后,委员会须及时

将结果通知涵盖交易的当事方。

(7) 实施条例—根据本节要求颁布的《实施条例》应包括如下的标准程序:

(A) 向委员会提交审查涵盖交易的通知; (B) 提交撤回涵盖交易审查的请求;

(C) 重新提交之前撤回的涵盖交易的通知;以及

(D)本节所指的审查或调查完成后,委员会须及时将结果通知涵

盖交易的当事方。

(c) 信息的保密—根据《美国法典》第5卷,第552节的规定,任何依本节提交给总统或总统指定的人的信息或文件资料不应泄露,也不应向公众披露,但与任何行政或司法行为或程序有关的除外。本分节的规定不得被解释为禁止向参众两院或经合法授权的任何国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披露信息。 (d) 总统采取的行动

(1)总则—根据以下(4)的规定,总统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采取行动暂停或禁

止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任何涵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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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该交易可能导致美国的或美国境内的任何关键基础设施被任何外国人或其代表所控制,如果委员会认定交易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且这种威胁在根据以上(1)进行的审查期内未能通过以下(l)规定的保证措施或在委员会批准续期后得以缓解; 或 (ii) 牵头机构建议进行调查,且获得委员会的同意。 (C) 时间要求—根据以上(A)进行的任何调查应在调查开始之日起45天内完成。 (D) 例外情况— (i) 总则—尽管有以上(B)(i)的规定,对于以上(B)(i)(II)所述需予调查的被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或以上(B)(i)(III)所述涉及关键基础设施交易也可以不进行调查,如果财政部长和牵头机构的负责人根据以上(1)的规定,在审查的基础上共同认定,该交易不会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 (ii)禁止委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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