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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烤房设备经营活动,提高烤房设备产品质量,更好服务烟农,加强行业自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认定和资格核验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工作机构。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财务管理与监督司,驻国家局监察局,中国烟叶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订密集烤房设备技术规范,组织烤房设备供应商资格认定,拟订《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及其产品名录》(简称名录)等。日常工作由中国烟叶公司负责。
第五条 建立专家库。工作小组从行业内外遴选热工、材料、自控、烘烤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资格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 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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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资格认定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信、产品质量、质量管理及售后服务、制造及研发能力、价格及性价比、财务状况等。
第七条 资格认定方法
资格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方法,以专家评审为主。
第八条 资格认定执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发布; (二)受理申请; (三)资料审查; (四)质量检测; (五)资格评审; (六)公示结果; (七)发布名录。
第九条 信息发布。工作小组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网站发布关于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
第十条 受理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烤房设备供应商,且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认真填写烤房设备供应商资格认定申请表(在发布申请公告时由工作小组提供),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工作小组提交申请。
(一)税务登记证和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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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二)烤房设备为集成整套设备(包括供热设备、风机电机、自控设备及相关执行器件),符合密集烤房技术规范相关要求,供热设备或自控设备自主制造,且具有稳定的研发设备、生产设施;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研发和经营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两年免费售后服务承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及维修服务人员;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资金状况良好; (六)工作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资料审查。工作小组收到烤房设备供应商提交的申请资料后,于申请有效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审查参评资料,符合条件的,通知其选送设备参与设备质量检测。
第十二条 质量检测。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进行烤房设备质量检测,自确认收到送检设备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设备质量检测与报告提交工作。检测内容包括:
(一)供热设备:金属供热设备检测整体换热性能、材料耐腐蚀性和材料成分三项,非金属供热设备检测整体换热性能、材料内/外侧传热系数、材料热疲劳性能以及材料显微组织与致密性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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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机电机:检测压力特性曲线、电机防护等级、电机电压过载安全性三项。
(三)自控设备:检测设计与功能、电磁兼容、执行性能三类。
(四)工作小组可以根据专家建议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决定增减检测项目。
第十三条 资格评审。自收到质量检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评审工作。由监察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资格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同时达到以下要求的,为资格评审合格:
(一)供热设备各检测项目达到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要求; (二)自控设备各检测项目达到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要求; (三)风机电机各检测项目达到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公示结果。根据资格评审结果拟定名录,在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在公示期内,供应商有权力要求工作小组就资格认定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并可向工作小组检举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发布名录。公示期满,签订产品质量承诺书,正式发布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及其产品名录,印发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确认函。
第十六条 列入名录的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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