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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加强经费管理
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2011]7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2 【实施日期】2011.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加强经费管理的意见
(闽政〔2011〕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国发〔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财政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责任 1 / 3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性教育投入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教
育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通过多渠道增加财政教育投入,保证全省教育投入持续快速发展,2001年以来,我省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连续九年居全国首位,财政性教育经费从2001年的95.21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91.33亿元,年平均增长17%,为各类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新形势下,继续加大财政教育投入不仅是提高教育发展水平的客观需求,更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二)落实各级政府增加教育投入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落实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省级财政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经济欠发达革命老区县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县教育经费保障能力和水平,推动全省教育均衡发展。 二、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教育优先发展 (一)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教育投入
1.确保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按照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要求,建立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2.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 2 / 3
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市、县(区)要切实做
到2011~2015年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有明显提高,确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到2012年达到21%。2010年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未达到21%的市、县(区),2011年和2012年每年至少提高一个百分点,其余市、县(区)2011年和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每年也要明显提高。
3.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比重。各级政府应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优先考虑教育发展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逐年明显增加,不断改善教育发展条件。 (二)落实筹资政策,多渠道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
1.完善教育费附加的征管。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决定,统一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其中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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