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一人有限公司(包括法人独资和自然人独资)(设董事会、监事、不设经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审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及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副
董事长部分)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
确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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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或董事会)
(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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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
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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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董事
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研究解决。
股东签字、盖章:
201X年XX月XX日
—————————————————————————————————— 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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