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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的通知(质监综字[2007]4号)
质监综字[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结合近一年的考试工作,质监总站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质监办字[2005]7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质监办字[2005]7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印发 公路 水运 办法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二ΟΟ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条 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
(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
(四)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核发检测工程师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人员管理数据库。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考试通知,审查报名考试者资格;
(三)组织实施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证书;
(六)负责动态更新和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工程师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检测员仅设置专业科目。
第七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专业科目分为:材料、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水运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专业科目为: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
第八条 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当通过公共基础科目和任意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两年以上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考生可免试公共基础科目;
试验检测员应当通过任意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第九条 考试方式实行计算机考试或纸质试卷考试的方式。
采用计算机考试的应使用质监总站规定的专用程序,当场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当场确定考生成绩。考试组织单位应按考生数量配备计算机(每人一台),并在考前进行测试,保证计算机在考试过程中正常运行。
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经专家审查后组成试卷,人工阅卷。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条 申请试验检测考试的人员(简称“考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检测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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