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最终版)汉江五桥唐白河桥质量管理办法
机械拌和、摊铺。自动找平、预热、振动装臵不正常的摊铺机严禁使用。确保以“合格的材料、先进的机械、严格的管理”建造质量优良的路面工程。
第七章 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包人对以下情况负完全责任:施工前的复测工作不认真,导致开工后才发现实际地形与设计不相符而需要增加土石方数量;承包人放样错误,或使用未经指挥部、建管办、设计院认可的图纸放样,造成的一切损失;违反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管理办法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返工、停工、不给予计量的损失;违反施工程序,审批签认手续不齐全,被处以停工、返工所增加的费用;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构造物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以下情况负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错误决定造成的工程损失;监理人员不到岗位,或虽到岗位但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工程未经返工处理即被覆盖,进行返工的损失;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管而无效”,造成完工后返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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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管办对质量问题疏于管理或督办不严,致使工程质量整体混乱,处于失控状态或者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均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查监督等相应活动应予以密切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按照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出的质量问题,除严格按照检查部门的决定执行外,对承包人处以1-5万元罚款,对总监办处以1000-5000元罚款;承包人因质量问题每受通报一次,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以内的罚款,对总监办处以5000元以内罚款。分项工程结束后,经检测有质量问题并因承包商原因造成,除按相关部门要求处理外,对承包人处以20万元罚款,对总监办处以5万元罚款;罚款由建管办代理执行,并统一归入秦华公司帐户。
第四十八条 建管办设臵举报电话(0710-3721381),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收到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处理。
第九章 工程质量检查与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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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管办、总监办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检查应由主要领导带队,检查结果以书面材料上报相关管理单位。
第五十条 建管办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日常巡查,按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工程责令返工、停工或处以罚款,同时应对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人员、机械、内业资料、检验审批手续等相关事项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心试验室、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情况(包括作息时间、现场管理力度、资料管理、各种台帐、工作业绩等)进行检查监督。在检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口头要求整改或及时向监理和施工单位下发巡查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时督促落实整改。
第五十一条 巡查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对关键分项工程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早、中、晚容易出现管理疏漏的时间段要重点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对工程质量问题要一视同仁,对问题严肃处理,一查到底。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不允许对承包人故意刁难,或有报复性处罚行为。
第十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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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建管办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治。
第五十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总监办应严格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及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建管办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工程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违背上述管理规定的,视为违约,建管办将按《工程质量违约处罚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从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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