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论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才能保证实体也符合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从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三十四到四十三条充分说明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比例原则 四、行政处罚法中比例原则的不足
虽然行政处罚法的许多条文体现了比例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具体的裁量怎样符合比例原则依然是个盲点,这就导致了同一个行政处罚的条文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因时间和地域的不同而出现了多个不同的处罚结果。同样的行为,在一个地方收到行政机关的较轻处罚,在另一个地方却受到了较重处罚,以至于最后与行政处罚法的目标相悖,有违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许多执法单位是为追求政绩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行为对自己有利则处罚,反之,则不予理睬,致使一部分该受处罚的行为得不到处罚,同样与公平正义相悖。再者,有很多时候对不触犯刑法的行为应该适用行政法规制的,在处理时仅仅适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主体的惩戒。
五、行政法中应该怎样体现比例原则
(一)应该采用公平与公正作为裁量的基本出发点,不能以创收作为考虑的出发点
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务必要贯彻比例原则,以行政相对人的利
益作为裁量的利益归属点,不能一味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视行政相对人的生活保障及其他权利。
(二)应该从惩戒与教育的角度确定裁量的尺度,过轻过重都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教育,所以在行政处罚中,必须考虑到行政处罚的作用不仅仅是处罚,还包括处罚之外的教育作用,实施行政处罚的终极目的应该防止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超越法律的框架,而不仅仅追求以暴力的形式来对违法行为进行镇压。
(三)应该从可执行的角度,采用多种处罚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要保证所做出的处罚能取的实效。
在行政处罚中不能仅仅只依靠行政处罚法这样一部法律,也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处罚这样一种单一的处罚形式,要结合多种处罚方式来完善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张正钊、胡锦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2]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 [n]苏州大学学报(哲论社)。2001(1)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