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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摘 要:比例原则天然的体现了其对自由裁量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一比例原则作为考量的基点,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相反,多比例原则的漠视,则往往会导致行政相对方随后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救济,无端增加诉讼成本消耗行政资源。本文从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的实施意义,不足,改进等方面出发,力求行政处罚行为能更公开公正 关键词:比例原则 公平 行政处罚 一、比例原则 (一)、定义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该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当比例。 (二)、比例原则的派生原则 1、适当性原则
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通常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
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或多或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1] 2、必要性原则
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可见,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 3、狭义比例原则
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所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但其所要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考量,仍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也就是说,狭义的比例原则并非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它仍是一个抽象而非具
体的概念。当然,狭义的比例原则也不是毫无标准,至少有三项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2]
二、行政处罚中贯彻比例原则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法中贯彻比例原则一方面能给予违法者足够强度的惩罚,另一方面又能避免”同样的行为,不同的处罚”,显失公平,造成行政相对方的不满,即使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相同的行为不同的处罚或者处罚明显偏轻偏重都是对法的公平精神的违。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比例原则作为考量的基点,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相反,对比例原则的漠视,则往往会导致行政相对方随后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救济,无端增加诉讼成本消耗行政资源。
三、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比例原则的体现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目的体现了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终极目的,这也是比例原则所追求的,比例原则同样以公正,公平为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公民守法为最终目的。行政处罚时如果不遵循比例原则必将导致执法手段粗暴,偏离公平与正义。 (二)、可设定处罚种类的法规层次体现了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法规。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同样体现了比例原则只有多层次的处罚种类才能保证惩戒力度与违法行为的应惩戒性相当,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平,才能使行政处罚更符合比例原则,从而更加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设立多层次的处罚种类就会导致千错同罚,就会导致处罚秩序的混乱,致使民怨四起,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体现了比例原则
任何实体的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程序达到,只有保障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所以在立法时只有保证程序上符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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