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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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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6 17:55:58

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主管全国的流浪动物收容和救助工作。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实验动物的保护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经营工作。 国务院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经济动物屠宰的动物保护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主管展览动物、表演动物的保护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主管竞技动物的保护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诊治和其他人禽、人畜传染疾病的防治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主管全国动物运输中的动物保护工作。

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教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动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办理。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管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层次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畜牧业、林业、渔业、科技、海关、工商、商业、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别负责本地方的动物开发、研究、实验、教学、运输、屠宰、交易、卫生防疫、进出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猫行为和因养犬、养猫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无证养猫及违法携犬、携猫外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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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和组织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都有保护动物的义务,有权获得政府有关动物保护信息,有权检举和揭发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

动物保护或者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均有权予以检举、控告和披露。

国家鼓励单位、个人和组织从事反对遗弃、虐待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单位、个人和组织依法救助或者收容遭受遗弃、虐待的动物,鼓励单位、个人和组织参与政府组织的动物保护工作。

因其他单位、个人和组织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致使公众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的民事诉讼。 负有动物监管职责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致使公众的身心健康因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受到伤害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动物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

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动物开发、研究、实验、运输、屠宰、交易、卫生防疫、进出口等行为,依法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动物保护监管。 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行使现场检查权和调查权的,有权扣押或者查封相应的文件、资料、设施、设备、场所。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动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的动物开发、研究、实验、运输、屠宰、交易、卫生防疫、进出口等行为,有权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触犯刑法的行为,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动物保护的司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对造成国家和社会损失的动物遗弃、虐待行为提起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公益诉讼,有权支持受到损害的单位、个人和组织提起民事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家和社会财产,或者造成国家和社会财产严重损失的动物遗弃、虐待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第十八条(动物保护的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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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动物开发、利用、防疫、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时,应当包括动物保护方面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辖区的动物保护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重大灾害期间的动物应急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动物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制定重大灾害期间动物应急管理预案。

发生重大的灾害时,人民政府在组织搜救、安置灾民的同时,应当按照动物应急管理预案妥善处理安排动物的收容、救助、防疫等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参与动物的收容、救助、防疫等工作。

第二十条(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和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动物保护常识,培育和提高公民保护动物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

国家鼓励开展动物保护科学研究和公益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 动物防疫与医疗

第一节 动物防疫

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的定义)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在动物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中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二条(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措施、技术规范)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的习性、生存环境、国内外动物疫情、保护动物产业和维护人体健康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规范或者指南。

第二十三条(免疫计划和措施)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和城镇动物的免疫计划,规定相应的免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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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owerpigs.net猪场动力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

第二十四条(免疫的实施)

县(区)、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镇和乡村内的所有犬、猫等宠物动物和牛、马、驴、骡、羊、猪、鸡、鸭、鹅等经济动物,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颁发免疫证书。

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给动物免疫时,应当防止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 第二十五条(染疫动物的报告)

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对染疫动物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二十六条(易感染动物的处理)

县(区)、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普查、监测,根据需要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处理措施,并对易感染动物另行圈养或放养。

第二十七条(疫区封锁)

为动物防疫需要对疫区进行封锁的,在封锁期间,禁止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出疫区。

第二十八条(疫病动物的隔离)

不同种属的染病动物、不同疫病属性或疑似感染不同疫病的动物,应当分别安置于不同的围封物或者区域内,防止交叉感染。

疫病控制与治疗中的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种属或者疫病属性,分开安置。 第二十九条(动物病料、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活动的规定)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采用使动物遭受最小痛苦或者免遭不必要痛苦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传染病控制与人道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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