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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有关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学校:
今年七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和浙江省财政厅发布了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等文件,我区已于近日召开会议布置有关工作。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有关调整的政策与我系统学校相关的内容有:
(一)我省户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其原任教时间可视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交费年限。其中城镇户籍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而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我省户籍,曾在我区学校、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因辞职, 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中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我省城镇户籍,曾在我区学校、单位工作的非正式职工中,部分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补缴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
具体政策可由本人咨询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区社保中心。 二、根据职责分工,我局主要工作是为有关人员办理工作证明事宜。为此,我局与区社保中心协调,上述人员的申请和办理流程是: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填写区社保局统一制作的规定表格和《原民办、代课教师要求证明人员情况登记表》(已经在区教育局登记的人员只需填区社保局统一制作的规定表格)。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将申请表格送各社区或村。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将申请表格收集后,定期转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出具《原民办和代课教
师工作情况公示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区教育局在《普陀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定人群申报审批表》上盖章证明,送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转送区社保所。
(四)区社保中心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三、我局出具证明的过程是:
(一)区教育局根据现有资料,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查核。
(二)如果无法查实,由区教育局联系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由申请人曾工作单位的工资领取签名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据组成。
(三)如果仍无法查实,则由申请人请曾工作地中心学校的三名在编教师(现在职或已退休均可以,其中一名要求是当时学校负责人)提供书面证明。疑难情况另行届定。证明采用统一格式。
(四)证明情况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后生效。
证明书格式和有关表格,可在《普陀教育网》上“网上办事”栏的“表格下载”中下载。
四、各校可能要做的工作是:
(一)如有上述人员来校要求提供证明,学校应积极配合。证明以原始工资单本人签名单据为主。一般情况下,短期工作的每学期末复印一份,长期工作的每学年末复印一份,也可采用能反映出其是当年工作的其他资料。复印件须由校长和其他两名查证人员签名、盖校章,注明单据时间。正常情况下,学校不需另行出具文字证明。
(二)如无法查到有关书面证据,须提供证明人证明。上述人员可能会到校咨询证明人的联系办法,请各校热忱为其提供帮助。
在教育的历史上,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曾为普陀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各种原因,他们中的部分人员晚年生活尚无保障。做好
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党和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各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如遇疑难问题,请与组织人事科及时联系。
特此通知。
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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