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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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不能以效益不好为借口拒缴住房公积金” 案例:职工到中心投诉某实业公司突然停缴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支队调查了解得知,该公司因行业不景气,经营状况日渐下滑,公司经营状况非常困难,故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停缴公积金。
政策解答:本案中,某实业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中心稽查支队上门给予政策宣传,告知该公司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应根据市政府下发宁政规字〔2013〕17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不得逾期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协调沟通后,上述公司及时提供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了缓缴手续,并将办理缓缴之前欠缴职工的公积金补缴到位,承诺待公司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汇缴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不能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案例:职工郭某到中心投诉单位未给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经中心稽查支队调查得知单位与该职工此前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曾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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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无任何纠纷的协议。据此,单位认为与郭某的住房公积金争议已经解决,不再负有为郭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政策解答:中心稽查支队向单位进行政策宣传,明确告知单位:住房公积金系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的,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通过沟通后,单位明白此前行为确实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并履行了为郭某补缴其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三)职工投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案例:职工陈某离职后到中心投诉六合某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政策解答:本案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执法程序:中心稽查支队多次上门协调督促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均未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心稽查支队按照执法流程,依法进行立案审批,制作调查笔录,制作并送达《限期整改文书》,因单位一直拒不整改,依据《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中心依法作出给予被投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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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送达《处罚告知书》,由于单位拒不执行也未提出陈述申辩,中心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最终,单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将罚款交入南京市罚没收入专户,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类案例,中心稽查支队仍将做好跟踪督促。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案例:职工李某和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某餐饮公司工作。后因用人单位歇业,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李某发现在职期间某人力资源公司和用人单位均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于是到中心投诉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某人力资源公司表示,李某住房公积金应由当时的用人单位某餐饮公司缴存。
政策解答:根据市政府下发宁政规字〔2013〕17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第四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因此上述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为李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经中心稽查支队多次上门调解,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李某足额补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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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什么这么低? 案例:职工小张到中心投诉单位未按其实际工资作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提供本人月工资收入明细。
政策解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心稽查支队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照执法流程进行调查取证,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现单位已经按照小张实际工资为基数将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
五、执法公开 (一)行政决定的公开
中心作为执法结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将在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
中心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通过“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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