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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一、职责权限
(一)起草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查处不建、不缴、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其他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
(五)负责对业务部门移交、需要行政执法的住房公积金维权类信访和投诉案件的受理;
(六)负责对行政执法引发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后续处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协调、组织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
(八)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宣传与教育培训; (九)负责执法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执法依据及条款
(一)关于行政处罚依据及条款
1.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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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
(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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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管理中心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行政处理依据及条款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依据及条款
依据《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投诉须知
(一)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投诉、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投诉、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回复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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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提出投诉前,请确认您已经取得能证明您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和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工资卡(或折)明细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
(四)投诉、举报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1.被诉单位已经注销不存在或者长期不经营(两年以上)且无法找寻的;
2.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3.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管理中心已经作出处理决定,诉求人仍然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5.不属于管理中心职责范围的。
(五)职工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管理中心将为您承担保密责任,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但在督促单位为您办理补缴、转移等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单位会知悉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此为信访处理和执法调查所必需,敬请注意。
四、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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