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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事业部文件
石化股份炼调(2010)14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炼油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炼油轻质油储罐运行管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炼油事业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将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企业对照《指导意见》内容,认真落实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及隐患治理项目(见附件3)上报炼油事业部调度处。 联系人:权红旗
电 话:010—59969858 13911806251
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炼油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指导意见
(试行)
1总 则
1.1 目的
为确保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1.2 原则
标本兼治、防治结合,完善工艺措施,提高设备防护能力,精心操作和维护,加大检修维护力度,避免事故发生。 1.3 范围
储存终馏点不大于220℃轻质油品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常压储罐。主要包括石脑油储罐、焦化汽油储罐(含焦化汽柴油混装储罐,下同)、催化汽油(未加氢、精制,下同)储罐等中间原料轻质油储罐,以及含有轻质油组分的轻污油储罐、含硫污水储罐等。 1.4 方案
除指导意见中特别规定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增加储罐全面清罐检查频次或增设氮封设施等方案,落实实施细则,确保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 1.5 其它
指导意见是以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
定为基础,补充了储罐全面清罐检查周期、氮封措施和内浮顶储罐铝制浮顶的制造安装等内容,适用于本意见规定范围内新建和现有储罐的整改等。
2一般要求
2.1轻质油储罐的设计、制造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详见附件—1)
2.2应高度重视工艺管理,精心操作,严禁储罐超温、超压运行。 2.3应针对不同工艺介质特性,落实好储罐防腐蚀措施。
2.4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建立储罐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制度,增加储罐清罐检查频次,及时掌握储罐运行状况,消除隐患。 2.5氮封设施是保障内浮顶储罐安全运行的措施之一。氮封设计应本着安全、节约和便于操作维护的原则,实现储罐安全、经济运行。
3罐区工艺
3.1储罐选型
3.1.1石脑油在储存温度下(不大于40℃,下同)的蒸汽压超过88KPa时,储罐应选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不超过88KPa时,应选用内浮顶储罐或外浮顶储罐。
3.1.2焦化汽油、催化汽油、轻污油的储罐宜采用内浮顶型式. 3.1.3石脑油低压立式储罐应设臵防止空气进入的措施,储罐补充气体应使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脱硫后的燃料气等。采用脱硫后的燃料气时,排放气应密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向大气。 3.2轻质油设计储存温度不应大于40℃。
3.3需要罐底切水作业的储罐应采用自动切水设施。切水口处应设臵可燃或有毒气体监测仪表,信号远传至控制室。 3.4储罐应配臵罐下采样设施。
3.5现场应设臵储罐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信号远传至控制室。 3.6储运能力
3.6.1指导意见对轻质油储罐全面清罐检查周期进行了规定(见8.3条),企业应对照设计规范重新核算储罐数量及储运能力。 3.6.2应采取措施减少中间原料储存量。 3.7氮封措施 〃 3.7.1设臵要求
3.7.1.1焦化汽油内浮顶储罐应采用氮封措施;
3.7.1.2加工高硫、含硫原油的企业,储存含有直馏石脑油组分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氮封措施;
3.7.1.3其它储罐可酌情选择性设臵。
3.7.2设计方案应经过设计审查,确保安全可靠。(具体方案可参考附件—2)
3.7.3氮封设计中通气孔等附件的封堵应采用可拆卸方式。 3.7.4应编制相应的操作性文件,制定氮气供应中断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4设备及防腐
4.1内浮顶储罐 4.1.1内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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