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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法立法状况
1986年《矿产资源法》,1997年修订 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6年《煤炭法》
《能源法》现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之中。 (三)矿产资源法权利体系
在《矿产资源法》中规定了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后两者合称为矿业权。 1、矿产资源所有权:
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所有权属的改变。 2、矿业权 1、定义
国有矿业企业、集体矿山企业以及个体采矿者等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的关系:
3、矿业权的分类:探矿权与采矿权
探矿权:在依法取得的勘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察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
矿产品的权利。
4、“探采合一”之争:对该问题的探讨涉及两权的概念有无独立存在的必要
“探采合一”赞成说及其优点 “探采合一”否定说及其弊端 有条件的“探采合一” 我国立法之检讨
5、矿业权的性质之争
矿业权债权说 探矿权知识产权说 矿业权物权说
结论:矿业权为自然资源权利 五、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立法状况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主要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1988年制定,2004年做了小修改。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范围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动物。
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对象规定的检讨 保护思路的转化:生物多样性 (三)我国野生动物的权属规定
传统法理论中,野生动物属于“水猎谁有、谁占谁有”的无主物。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思考:为什么会发生权属的变迁? 六、 渔业法
(一)渔业资源概述 1、定义
渔业资源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有时渔业资源还被称为水产资源。
从广义上讲,除水域中野生的动、植物外,人工培育的水生动、植物也包括在渔业资源的范畴中。
渔业资源概念与其他资源资源内延与外含的交叉及立法区分。 (二)立法状况
1986年《渔业法》(2000年和2004年分别进行了修订) 1987年国务院《渔业法实施细则》
1993年国务院《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此外,我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立法中也对渔业资源的生存环境的保护与管理作了相关的规定。 (三)渔业法的适用范围
《渔业法》规定:渔业法的使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的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以上包括:地理范围、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对象。 (四)渔业法的核心权利为渔业权
我国《渔业法》中未明确出现渔业权的概念,但由于规定了“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可理解为赋予渔民养殖权、捕捞权。 渔业权定义:
渔业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捕捞
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其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权利称为养殖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定水域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称为捕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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